今日,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 (FCA)和英國審慎監管局 (PRA) 一起,公佈了一系列揭發企業不法行為的新規。新規制定了一套揭發機制,於2013年由英國國會銀行標準委員會 (PCBS) 提出,要求銀行等機構内部員工加大對内部運營的關註力度,並要求企業指派一名高管保證内部揭發機制的有效性。
新規還要求企業通知員工揭發機制的使用權,並且要每年向監管機構呈報揭發機制運用結果等。這項新規將針對客戶資產持有量在2.5億英鎊以上(約3.787億美元)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社等,但對於FCA和PRA監管等其它公司不具有強制約束力。這項新規將於2016年9月份正式生效。
FCA首席執行官表示:“揭發機制能有效暴露公司内部的不法行為,在過去的幾年中,這對監管機構針對公司和個人的成功執法至關重要。監管機構及時發現並解決公司錯誤的行為,對於整個行業都有好處。因此,為了讓投資者對行業更有信心,制定完善的揭發機制,並安排高官監督政策的實施,對公司也是非常必要的。”
FCA近年來積極採取措施鼓勵企業的揭發行為,2014年至2015年間,有1340項執法歸因於揭發行為,比2007年至2008年間的揭發行為高出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