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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7 09:12:20
這個世界就是這樣:誰翻弄生活最後誰就會遭到生活的唾棄。這是發生在我眼前的一個活生生的例子。
所以任何一家有責任感的外匯中介商老闆都不應該將投資者的資金僅僅只放在一家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的賬戶裏的,至少選擇3家以上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的(英語是Dealer),為的就是防止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發生破產等事件時,不至於影響自己經營的外匯公司的脛骨。所以外匯中介商老闆選擇3-5家甚至更多的外匯交易銀行或外匯交易商合作,這不僅僅是常識,而是必須要這樣做的原則!
(註):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顧客的保證金必須放到金融廳長官指定的金融機關或是放到保證賠賞的信托銀行裏。投資者的資產沒有和公司資產分離保管的,除對違法者個人處以2年以内監禁和罰款300萬日元以内外,對外匯中介商將罰款3億日元以内。
因爲有日本金融廳監督,外匯中介商只要動用投資者的一分錢一旦被發現,不但要追究外匯中介商的法律責任(如罰款3億日元),而且也要追究外匯中介商經營者個人的法律責任(如監禁2年以内),所以現在外匯交易比沒有法律的以前要可靠得多了。
3.外匯中介商老闆經營的方針是導致倒閉破產的另一個原因。
到目前爲止外匯中介商倒閉的原因都是因爲經營者急功近利殺鳮取卵自殺式的經營方針而造成的。
這些外匯中介商的老闆經營的方針只有一個,就是千方百計不擇手段的撈錢。他們的一切營業活動就是圍繞一個字——錢,來做文章的。
爲了能夠最大限度吸集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可以說外匯中介商老闆是想盡了千方百計,使光了各種手法手段。集中概括起來大約有這幾種:
(a)利用某些無德的中文報紙宣傳自己公司是最安全最可靠最專業最實力,大事刊登類似“外匯交易大革命:保證讓您100%的掙錢!”這樣的違法的廣告。(註):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廣告内容要明確表示“外匯交易的損失比率在一定金額以上時將會被自動強行平倉,匯率激烈波動時會發生比保證金還要多的損失金額”。打廣告必須向金融先物取引業協會報告。廣告内容與事實不相符時,金融先物取引業協會除對違法者個人處以6個月監禁和罰款50萬日元以内外,還對外匯公司提出警告,不改善者命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
現在投資者看到的外匯廣告内容是不是比以前要正規多了?在這些外匯廣告上都清清楚楚寫明了外匯公司登錄的號碼,註明了“不保證投資者外匯交易的利益和本金不受損失,投資者可能蒙受較大損失,請事先對本公司的外匯交易合同的内容充分理解之後再開始參加本交易”等的内容。從外匯廣告内容發生了變化這點就可以看出東京的外匯市場也在發生變化,並且是在往好的方向變化。
根據路透社最新情報,5月26日福岡財務局對福岡一家外匯公司發出業務改善命令,原因是這家外匯公司從去年8月25日開始到今年3月7日截止,在新聞上打廣告時,有32回沒有按要求寫明“顧客參加外匯交易時可能發生的損失比投資的金額要多”這樣的説明。從這點就反映出現在日本金融廰的確是在依法嚴格管理的。
(b)利用華人想留在日本的心理,以給工作簽證為誘餌(只要入金在300萬日元以上交易在20次以上的才給簽證),實際的目的就是爲了圈錢。(註):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禁止以融資或其他什麽投資的名義勸誘顧客投資外匯交易。除了對經營者個人處以5年以下監禁和罰款500萬日元以内外,還對外匯公司處以5億日元以内罰款。
由於有了這一條法規,再像以前那樣胡作非爲烏煙瘴氣的現象將會大大的減少,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將會大大提高,這對我們投資者來講是一件大好的事情。
(c)搞人海戰術,凡是能帶進哪怕只有十幾萬日元的外匯投資資金的不論男女老幼東西南北公鼠母耗一概歡迎一律收容。(註):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外匯交易公司的董事以及從業人員本人和本人的父母及嶽父嶽母、爺爺奶奶及配偶的爺爺奶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配偶、兒子孫子及配偶等親屬參與本公司的外匯交易是被禁止的。
過去那種不管是白貓還是黑貓,不管是七大姑還是八大姨只要能帶進資金全都可以參加本公司的外匯交易,現在由於有了這部法律是不行的了。現在凡既是公司的擔當又是公司顧客的有這種現象存在的外匯公司是很不正規的外匯公司,是很有可能某一天被金融廰勒令改善業務或者停止營業6個月的,所以是很危險的外匯公司。
(d)利用高官厚祿虛位以待利誘一些意志薄弱的人幫他們行騙。(註):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外匯公司課長以上的内部管理職位必須按一定比率任命,並且還要參加内部管理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才能上崗。外匯公司還要於每年的9月底做好内部管理人員名單,於10月15日前提交給金融先物取引業協會備案。
過去那種只認帶進資金多少不認人品道德的封官進爵的做法,由於被外匯交易法禁止是行不通的了,這樣杜絕了一批害群之馬進入外匯行業,從而淨化了外匯交易市場。
(e)利用投資者貪小便宜的心理,只要入金到1000萬日元以上的就贈送勞力士情侶手表、免費海外旅遊、筆記本電腦、寬幕超薄大彩電等貴重物品,以此勾引投資者進錢。
(註):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禁止不正當勸誘的營業行動,一旦被發現將下達業務改善命令。除了對違法者處以罰款30萬日元以内外,對經營者也處以30萬日元罰款。
過去那種用投資者的錢勾錢的做法在外匯交易法中明確的規定是被禁止的,所以現在再也沒有了像過去那樣亂贈送禮品的做法和廣告了,對投資者來講這是衡量一家外匯公司是否安全的一個標準。
(f)利用交易不要手續費或者從手續費裏返還一部分或者從入金的金額中抽百分之幾獎給投資者或者做交易後有提成給投資者,以此吸引投資者入金和交易。(註):現在外匯交易法規定:禁止將手續費的一部作爲回扣給顧客。從顧客收取手續費,必須明確表示收取手續費的費率和金額。
過去那種將手續費百分之百或者百分之幾返饋給投資者的做法是不符合外匯交易法的,這種老套路是許多年前在香港、臺灣、東南亞等地流行過,在日本也曾時髦過一段時間,結果是凡這樣做的外匯公司大都倒下了,所以是被實踐證明了這樣的做法既害人又害己。
過去由於外匯公司經營者利用報紙大打廣告製造聲勢,利用高官厚祿喚j人心,利用各種回扣勾引顧客錢,利用豪華辦公樓騙取信任,所以那些外匯公司的基本費用總是居高不下,按照一般規律統計,外匯公司按人頭計算一個月費用大約需要100萬日元。如果是30人規模的外匯公司,每月大約的經費就是3000萬日元,可是現在有的外匯公司交易手續費偏低,甚至有的不收手續費,真讓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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