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匯: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售匯: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付匯: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根據有關售匯以及付匯的管理規定,審核用匯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或將其購買的外匯向境外支付的行為。
境内外匯劃轉:指境内機構之間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内的金融機構辦理的符合規定形式的境内外匯匯款、轉帳等行為。
自由兌換:亦稱貨幣可兌換。在紙幣流通條件下,一個國家或貨幣區的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場匯率自由地將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相兌換,用於對外支付或作為資產來持有,包括貨幣完全可兌換和部分可兌換。
經常項目可兌換:本國居民可在國際收支經常性往來中將本國貨幣自由兌換成其所需的貨幣。國際貨幣基金經織對經常項目客人兌換性作了明確的定義,在國際貨幣基金第八條款中對基金成員國在可兌換性方面應承擔的義務作了具體的規定:(l)避免對經常性支付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支付和資金轉移施加匯兌限制;(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貨幣措施或多種匯率措施。歧視性的貨幣措施主要是指雙邊支付安排,它有可能導致對非居民轉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貨幣做法;(3)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其它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但要求兌換的國家能證明。總之,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一國對經常項目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並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安排或者多重貨幣制度。這是一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經織協定》第八條款國後必須承擔的國際義務。我國於1996年12月宣佈接受國際貨幣經織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資本項目可兌換:一種貨幣不僅在國際收支經常性往來中可以本國貨幣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而且在資本項目上也可以自由兌換。這意味著一國取消對一切外匯收支的管制,居民不僅可以通過經常帳戶交易,也可以自由地通過資本帳戶交易獲得,所獲外匯既可在外匯市場上出售,也可自行在國内或國外持有;國内外居民也可以將本幣換成外幣在國内外持有,滿足資產需求。
打包放款:指在國際貿易中,銀行憑以該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為抵押,向該出口商提供的用以生產、備貨、裝船的貸款。
出口押匯:出口商將貨物裝運出口後,以提貨單據作為抵押品,簽發由進口商或進口商委托承兌的銀行作為付款人的匯票,並以此向銀行通融資金的業務。
加工貿易:指把加工和擴大出口或收取報酬相結合的一種購銷方式,主要有三種形式: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來件裝配。
寄售貿易:指出口商(寄售人)先將貨物運到進口國,委托代銷客戶(代銷人)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貨物售出後,再將貨款扣除佣金後匯交出口商。
轉口貿易:指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通過第三國所進行的一種商品交易方式。
易貨貿易:指根據買賣雙方的協議,以物換物形式的貿易方式。
服務:包括運輸、旅遊、通訊、建築、保險、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各種商業服務、個人文化娛樂服務以及政府服務。
居民:外匯管理條例所稱居民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連續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内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國際組織駐華辦事機構的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已取得境外居留權的人員除外)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常駐國際組織使團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居民法人包括境内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部隊;在中國境内註冊登記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視為居民法人;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視為居民法人。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借助國家電信公網將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十二個部委分別管理的進出口業務的信息流、資金流、貨物流電子底帳數據集中存放在"公共數據中心",為政府管理機關提供跨部門、跨行業聯網數據核查,同時為企業提供門戶網站,聯網辦理各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化管理系統。該系統主要包括通關管理、出口收匯管理、加工貿易管理、出口綜合管理、企業綜合管理以及其他綜合業務。具體是:給政府管理部門提供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艙單、進口汽車證明、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稅票以及各類進出口許可證件等電子底帳聯網核查、核註、核銷等應用項目,以及企業在網上辦理進出口報關、出口交單、出口退稅等業務的應用項目。
非居民:外匯管理條例所稱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境内居民個人購匯管理信息系統:2001年,國家外匯管理局設計開發了境内居民個人購匯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通過一個公共數據中心平台,集中了全國數據。各商業銀行總行與數據中心平台聯網,商業銀行營業網點通過内部網絡與其總行連接。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也與數據中心平台聯網,各級外匯局通過内部網絡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連接。這樣,銀行按外匯局規定的標準售匯,每一筆售匯信息均進入系統。如有重複售匯,系統就會自動識別提示。外匯局對特殊售匯的核準信息也可以通過系統傳送到銀行,供銀行調閱查詢。外匯局、銀行聯網操作,信息共享並交叉核對,可以有效防止重複售匯,及時、自動匯總個人購匯信息並進行分類,從而加強對個人購匯情況的分析和監管。
外債:指中國境内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它機構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它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延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
外債登記:國家對外債借入、使用、償還情況實行登記管理的制度。實施外債登記和管理的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外債統計監測:全面反映全國外債總量變動、債務分佈、債務結構和未來變化趨勢等。
買方信貸:指發放出口信貸的金融機構向我國進口部門或者金融機構提供的、用於購買出口國設備的信貸。?
延期付款:指雙方約定90天以上的進口項下貿易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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