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清償上的附屬性。是指股本並不是必須償還的,當公司破產或解散,所有債務必須償還時,對股東來說則是能還則還,不能還則可不還。
(6)交易上的流動性。股票是一種可以自由轉讓的投資工具。正是這一特徵彌補了股票期限上永久性的不足。
(7)價格上的波動性。股票價格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它們會波動。
(8)投資上的風險性。股票投資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一是公司經營不善,或市場上出現意外情況,使公司剩餘利潤減少,股票的收益立即下降,一旦公司倒閉,該公司的股票就會一文不值;二是整個股票市場價格波動劇烈所帶來的風險。
(9)權益上的同一性。同一種類的股票在權利和收益上是相同的,體現了投資的公正和公平。
(10)規則上的強制性。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下市(退市)等都必須遵守一系列的規則。
2.優先股的概念
優先股是指在剩餘索取權方面較普通股優先的股票,這種優先性表現在分得固定股息並且在普通股之前收取股息。但是,優先股在剩餘控制權方面則劣於普通股。優先股股東通常是沒有投票權的,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具有臨時投票權。
金融投資衍生工具
金融投資衍生工具的概念:
金融投資衍生工具是指其價值依賴於原生性金融投資工具的一類金融投資產品。金融投資衍生工具往往根據原生金融投資工具預期價格的變化定值。這些相關的或原生的金融投資工具一般指股票、債券、存單、貨幣等。
衍生工具的種類:
金融衍生工具在形式上均表現為一種合約,在合約上載明買賣雙方同意的交易品種、價格、數量、交割時間及地點等。目前較為流行的金融衍生工具合約主要有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這四種類型。
金融期貨
1.金融期貨的定義:
期貨交易是反映買賣雙方約定在將來某個日期以成交時所約定的價格,交割一定數量的某種商品的交易方式。金融期貨,是指以各種金融商品,如外匯、債券、股價指數等作為標的物的期貨交易方式。金融期貨是以金融期貨合約為對象的交易,所謂金融期貨合約是指交易雙方訂立的、約定在未來日期以成交時所約定的價格交割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商品的標準化契約。
2.金融期貨的特徵:
(1)期貨交易與現貨交易相比,有如下特徵:
①交易對象不同。商品現貨交易的對象是某一具體形態的商品,證券現貨交易的對象代表著一定所有權或債權關系的股票或債券,而期貨交易的對象是期貨合約。期貨合約是由期貨交易所設計的一種對指定商品的種類,規格、數量、交收月份、交收地點都作出統一的標準化書面協議。
②交易目的不同。商品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實現商品價值,證券交易的目的是為生產和經營籌集必要的資金,以及為了不願承擔價格風險的生產者與經營者提供穩定成本、保住盈利,從而保證生產與經營活動正常進行的保值機會,發現和形成價格,同時也為一部分投機者提供獲得的機會。
③了結方式不同。現化交易通常以商品、證券與貨幣的轉手而結果交易活動。而在期貨交易中,僅有幾少數的合約到期進行實物交割,絕大多數的期貨合約(差不多僅98%)是做相反交易對沖了結的。
(2)金融期貨的基本特性:
①金融商品的基本特性:一是金融商品的同質性,二是金融商品的耐久性,三是金融商品價格的易變性。
②金融期貨交易的基本特性:一是金融商品的持有成本低,二是金融期貨交易的結算與交割十分便利。
3.金融期貨的主要種類:
(1)外匯期貨。標的物是外匯,如美元、歐元、瑞郎、英鎊、日元、澳元等。
(2)利率期貨。標的資產價格依賴於利率水平的期貨合約,如長期國債期貨、短期國債期貨和歐美貨幣等。
(3)股票價格指數的期貨。標的物是股票價格指數。
4.金融期貨的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是指套期保值者通過金融期貨交易將價格風險轉移給願意承擔風險的投機者,從而達到為其現貨保值的目的。
(2)價格發現功能:是指在公開、公平、高效、競争的期貨市場中,通過集中竟價形成的期貨價格具有預期性、連續性和權威性的特點,能夠比較準確地反映出未來金融商品價格的變動趨勢的功能。
金融期權
1.金融期權的定義:
期權又稱選擇權,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規定的期限内按交易雙方商定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某種特定商品的權利。期權交易就是對這種選擇權的買賣。金融期權是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貨合約為標的物的期權交易形式。
金融期權的基本類型有:看漲期權又稱買入期權,指期權的買方具有在約定期限内按協定價格買入一定數量金融資產的權利;看跌期權又稱賣出期權,指期權的賣方具有在約定期限内按協定價格賣出一定數量金融資產的權利。另外根據期權買者執行期權的時限不同,期權又可分歐式期權和美式期權兩種類型。歐式期權的買者只能在期權到期日才能執行期權(即行使買進或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而美式期權允許買者在期權到期前的任何時間執行期權。
2.金融期權的特徵與功能:
金融期權是現代金融工程所有金融投資工具中獨特的一種,它使買方有能力避免壞的結果,同時從好結果中受益。金融期權的功能主要有套期保值和投機獲利。
3.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的區別:
(1)權利和義務方面。期貨合約的雙方都被賦予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除非用相反的合約抵消,這種權利和義務在到期日必須行使,也只能在到期日行使,期貨的空方甚至還擁有在交割月選擇在哪一天交割的權利。而期權合約只賦予買方權利,賣方則無任何權利,賣方只有在對方履約時進行對應買賣標的物的義務。特別是美式期權的買者可在約定期限内的任何時間執行權利,也可以不行使這種權利;期權的賣者則準備隨時履行相應的義務。
(2)標準化方面。期貨合約都是標準化的,因為它都是在交易所中交易的,而期權合約則不一定。在美國,場外交易的現貨期權是非標準化的,但交易所交易的現貨期權和所有的期貨期權則是標準化的。
(3)盈虧風險方面。期貨交易雙方所承擔的盈虧風險都是無限的。而期權交易賣方的虧損風險可能是無限的(看漲期權),也可能是有限的(看跌期權),盈利風險是有限的(以期權費為限);期權交易買方的虧損風險是有限的(以期權費為限),盈利風險可能是無限的(看漲期權),也可能是有限的(看跌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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