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操縱方式的轉變:由基於交易的操縱轉向為利用信息操縱市場。
基於交易的操縱是指交易者利用自己龐大的資金量操縱價格,對價格產生巨大的影響力。在期貨市場上,信息的壟斷必將產生壟斷的利潤。實踐證明,特殊信息資源的壟斷,即期貨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也是在期市中獲取暴利的重要原因之一。期貨市場是充分競争的市場,集中了大量的資金、商品和信息。但是,如果這些要素流動發生阻塞或集中在少數人手中,期貨市場就存在被操縱的可能。因此,信息的提前獲取及壟斷會導致操縱,内幕交易問題一直是國外期貨市場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最大問題。在新消息或政策沒有公佈之前,某些投機者採取不當手段獲得信息並提前交易,能夠操縱市場進而獲取暴利。
在Cargill公司操縱玉米期貨事件中,通過調查,美國上訴巡回法院認定Cargill公司能夠得到關於可供交割實物量的内部信息,並利用該信息對空方進行逼倉。原因在於,就在美國農業部公佈芝加哥的可供交割玉米量之前,Cargill公司已經獲得這些數據並買入了大量的多頭合約,占已公佈數據的85%左右,或者說已有大量玉米由它控制。這也是指控Cargill公司利用提前非法獲取的信息,搶得先機,操縱玉米市場並對空方進行逼倉的有利證據。
另一方面,操縱者利用虛假信息進行市場操縱。受利益的驅動,期貨市場中不乏想要牟取暴利的投機者。他們採取散佈謠言、聯手做市、虛假交易、買賣雙方聯手違約等不法手段企圖壟斷價格和操縱市場,這些虛假、誤導性的信息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期貨價格。操縱者正是借助散佈和制造這些不實信息來吸引公衆對某種即將被操縱的期貨合約產生興趣並跟進,最終實現其操縱市場的目的。
可以預期的是,隨著我國期貨市場監管制度的逐漸規範化以及監管手段的更加科學化,利用信息進行操縱的現象會逐漸弱化。過去那種通過操縱壟斷信息獲取暴利的投機機構將面臨巨大的市場風險甚至法律風險。可以說,隨著我國期貨市場的穩步規範發展,市場中的信息透明度也將日趨增強。
(3)操縱影響程度的轉變:對市場及參與者的影響越來越輕。
期貨市場有兩個基本功能,即價格發現功能和規避風險功能。在以往期貨市場上的操縱事件中,操縱行為都使期貨合約的交易條件發生了改變。期貨交易條件的改變使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嚴重背離,削弱了期貨交易的套期保值功能。同時,操縱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期貨市場上多空雙方在合約供求之間的競争,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的背離使期貨市場發出的價格信號失去了準確性,從而使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被削弱。在亨特兄弟操縱白銀期貨的例子中,亨特兄弟瘋狂的投機活動,造成白銀的市場供求狀況與生產和消費實際脫節,市場價格嚴重地偏離其價值,最終導致白銀市場在操縱力量的作用下幾乎崩潰,主要的借貸銀行也瀕臨破產。
但是,近期以來,期貨市場上的操縱事件呈現減少的趨勢,而且市場操縱的影響也越來越輕。主要的原因在於:其一,隨著各國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監管者監督得力,市場自發的價格糾錯機制運行日趨良好。因此,當前的市場操縱事件的影響時間短,對價格發現功能的影響有限。其二,隨著期貨市場的成熟發展,市場上投資品種的不斷創新分散了投資者和市場的資金流向,在單一品種上的操縱對市場的影響程度越來越小。最後,因為市場操縱通常發生在合約到期前的一兩天,而且隨著信息現代化的發展,人們獲得信息的方式不斷增多。所以,人們一般不會把生產決策建立在這一兩天的期貨價格水平上,價格扭曲(人為價格)持續時間很短,進而操縱事件對市場參與者的影響程度也越來越小。
2?兩個完善:交易所及經紀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機制的完善有助於遏制市場操縱
從前述期貨市場操縱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市場操縱的案件是個別投機商和公司的投機行為引發的,並對市場的正常運行造成極大的破壞。當價格波動劇烈的時候,經常能夠聽到“價格被操縱了,應實施監管加以阻止”,或是“操縱者應當被更嚴厲地懲罰”這樣的呼聲。但是實際上,在操縱期貨市場案件中,相對於客戶或經紀公司而言,經紀公司或交易所的過錯要嚴重的多。
在一些操縱期貨市場事件中,經紀公司或交易所通過給予客戶或經紀公司巨額透支,應強行平倉而不平倉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操作,支持、配合、縱容操縱期貨市場行為;交易所甚至以種種理由為借口,濫用緊急措施或臨時措施,調整漲跌停闆幅度、提高保證金比例、限制出入金、限期平倉或強行平倉,以支持多頭或空頭操縱市場。事實上,沒有經紀公司或交易所的支持、配合、縱容,客戶或經紀公司不可能據以實施後續一系列操縱市場行為;沒有交易所的政策性支持、默許,市場操縱難以達到無以複加的程度。
(1)交易所内部風險管理機制的完善有助於防範操縱風險。
交易所的監管條例、措施是實施風險控制的必要條件,但不是決定因素。影響交易所防範操縱風險的關鍵因素是交易所自身風險管理機制的完善,即交易所能不能有效、及時地執行有關監管措施,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
從“住友銅事件”中可以看出,正是LME不完善的内部風險控制制度助長了風險的發生。從1991年起,LME就收到反映濱中泰男有意操縱銅價的消息,但是由於交易所内部在管理機制,特別是市場風險監控能力上的漏洞,這些消息很久都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直到1995年11月份,LME主管部門在國際粗銅協會和美國監管部門CFTC的壓力下,才開始對市場進行調查。由此看來,正是交易所在風險内控制度上的不足才導致整個“住友銅事件”的嚴重後果。而且,類似的發生在LME的風險事件還有,1985年錫市場違約事件以及1993年一名交易商胡安·巴勃羅·達維拉進行未授權交易,使智利的國有銅公司科德爾公司損失近2億美元事件等。
(2)期貨經紀公司内部風險管理機制的完善有助於控制操縱風險。
另一方面,“住友銅事件”的發生也是住友公司内部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在事件發生前,濱中泰男是公司期銅交易的直接管理者,所有公司的風險控制措施、財務管理制度以及市場監控手段都以他為主,完全不受公司的監督管理。住友商社存在的問題說明了一點:必須有足夠嚴格的内部管理,才能使經理及公司不被任何一位交易商的花言巧語所蒙騙。
經紀公司是聯系交易所和客戶之間的橋梁,是增加市場流動性和覆蓋面的不可缺少的中介。經紀公司控制風險的好壞會直接關系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穩定性和規範性。利奧·梅拉梅德也曾經發表過對金融機構包括經紀公司風險管理的看法:“金融機構缺乏内部管理只會自食惡果。”因此,期貨經紀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機制的完善有助於防範市場操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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