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操縱是指操縱者利用資金、信息等方面的優勢影響交易品種的價格,使其朝著某種有利的方向偏離並從中牟利的行為。操縱行為嚴重地破壞了市場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的執行,侵害了一般投資者的利益,阻礙了市場的穩定有序的運行,因此,它一直是期貨市場監管機構嚴厲打擊的不良行為之一。本文通過國外期貨市場幾個典型操縱案例的分析,總結歸納成熟市場的經驗教訓,以期為國内期貨市場的監管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和借鑒。
一、國外期貨市場操縱事件的回顧與分析
西方發達國家期貨市場已有一百多年的發展歷史,有著成熟的監管體系,但期貨操縱現象也時有發生。如,期貨市場發展早期“世紀逼倉者”哈欽森對小麥期貨的成功逼倉,1971年Cargill公司被訴操縱1963年5月的玉米期貨合約,1979——1980年美國亨特兄弟操縱白銀期貨案,1991——1996年日本住友公司操縱LME銅期貨案等等。
1?期貨市場發展早期的逼倉事件
期貨市場的操縱行為主要表現為逼倉,逼倉一般出現在可交割的現貨量不大的情況下。此時,逼倉者是市場中的買方,它既擁有大量的現貨部位又擁有大量的期貨部位。這樣,可以使沒有現貨的空方或賣方在進入交割月以後只好以較高價格平掉自己的部位,因此,期貨價格一般會偏離現貨價格較遠。
19世紀是商品期貨操縱者的黃金時期,那時,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規則非常自由,沒有對持倉量進行限制,董事會也沒有對投機者進行有力的監督。因此,歷史記載的操縱事件只是發生在大巨頭中間的争奪,基本上交易所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制止逼倉的企圖。也正是因為這些原因,一直缺乏關於那個時代大戶活動的細節、價格波動及其它市場活動的詳細記錄,也沒有與現貨供給、需求相關的記載,更不會有監管者對操縱行為進行控制的記錄。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在這段時期發生的逼倉及操縱事件,無論成功與否,對後來制訂監管立法的過程非常重要。仔細分析19世紀發生的有代表性的操縱事件,我們從中可以發現最初監管立法的思想來源,分析這些案例可以為交易所應對這類逼倉及操縱行為提供立法支持。可以這樣說,這段時期的操縱事件,在多頭與空頭的力量博弈下,推動了期貨監管立法的產生及隨之而來的法規調整。
(1)1866年本傑明·P·哈欽森對芝加哥小麥期貨市場的操縱。
本傑明·P·哈欽森是第一個企圖操縱期貨市場的人,他的目標是對1866年8月的玉米期貨市場進行逼倉。得益於每週農作物產量的預測,1866年5月和6月,他在谷物類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積累了大量的多頭倉位。此時,據說小麥的購入成本是0.88美元/蒲式耳。到了8月份,受伊利諾斯州、愛荷華州及毗鄰芝加哥的其它州的每週作物報告影響,小麥價格迅速上揚。8月4日,小麥合約報價0.90——0.92美元/蒲式耳。8月18日,哈欽森的交割要求使小麥的價格上漲到1.85——1.87美元/蒲式耳,空頭損失慘重。
這起逼倉事件和隨後發生的其它逼倉事件,促使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決定禁止這種行為。他們第一次給逼倉下了定義,認為逼倉是這樣一種行為:“訂立購買商品的合約,然後採取手段使賣方不能履行合約,從而向賣方逼取錢財”。他們認為,這種交易是不正當的、帶有欺詐性的,並且宣佈:任何參與這種行為的CBOT會員將會被開除。但是,這個聲明對於隨後的一些投機者的行為沒有起到任何威懾作用。在利益的驅使下,盡管有些逼倉行為沒有成功,投機者還是想方設法地實現他們操縱市場的企圖。
(2)1872年約翰·裡昂對芝加哥小麥期貨的失敗逼倉。
1871年10月6日,一場舉世震驚的大火,“芝加哥大火”摧毀了芝加哥城的大半個城市。芝加哥17個CBOT認可的交割倉庫中有6個被燒毀,大大地減少了芝加哥的小麥庫存。小麥庫存從800萬蒲式耳減少到550萬蒲式耳。在此情況下,主要的小麥商約翰·裡昂感覺到這是一次很好的逼倉機會。一次,他和一名谷物交易商休·馬赫以及CBOT的另一名中間商F·J·戴蒙德結成聯盟。
1872年春天,這群投機者開始買進小麥的現貨和期貨。整個春季,小麥的價格持續上漲。到了7月初,8月合約已經賣到每蒲式耳1.16——1.18美元;7月底,價格上漲到1.35美元/蒲式耳。價格的持續上漲導致谷物大量地湧入芝加哥。7月初,每天運進14000蒲式耳。到了8月的第一個星期,每天運進27000蒲式耳。8月5日,芝加哥又發生了一次大火,燒毀了剩餘的一個交割倉庫——“愛荷華倉庫”,進而使芝加哥的小麥庫存再次減少了30萬蒲式耳。此外,政府公佈的關於壞天氣的報告也助長了謠言。報告說:新作物將會成熟得很晚,趕不上8月份合約的交割。所有這些消息都意味著市場上存在超買的壓力,導致了8月10日的合約價格達到了1.50美元/蒲式耳,15日價格又升至1.61美元/蒲式耳。此時,操縱行為也達到了頂點。
2?《商品交易法》出台後法院提起訴訟的市場操縱案例
1922年的《谷物期貨法》是第一部對期貨市場的操縱現象進行約束的監管立法。1936年,美國以《商品交易法》取代了《谷物期貨法》,由政府直接對壟斷行為加以監管,將操縱商品期貨市場價格的行為定性為刑事犯罪,並規定上訴法院有權對有嫌疑的操縱者提起訴訟。同時,該法律還規定了一個投機者可以持有的最高期貨合約數量及期貨代理商資金與客戶資金必須分別保管。這些規定有效地限制了市場操縱的發生。
(1)1947年GreatWesternFoodDisabutors公司操縱雞蛋期貨事件。
1953年,GreatWesternFoodDisabutors公司被控操縱了芝加哥期貨交易所1947年12月的雞蛋期貨合約。美國上訴法院指出,1947年12月芝加哥雞蛋期貨合約交易結束前可供交割的冷藏雞蛋的價格不正常地高於新鮮雞蛋的價格,而且,12月期貨合約的價格也遠高於1948年1月的期貨合約價格。
12月15日,GreatWestern占有59.6%的空盤量,22日,占有76.2%的空盤量,交易結束時,占用73.9%的空盤量。在芝加哥的冷藏雞蛋現貨市場上,12月17日,GreatWestern持有37.6%的可供交割現貨;在交易結束的最後三天内,GreatWestern持有44%——51%的可供交割現貨。交易結束前的這些市場份額,大約60%——75%的空盤量以及45%——50%的可供交割現貨量,足以證明GreatWestern公司的市場操縱行為。
值得指出的是,在這一起對市場操縱行為的成功訴訟中,法院並不是根據被告GreatWestern公司在交易結束前幾週内的交易記錄得到證據的。而且,GreatWestern公司也沒有作出任何異常的舉動來增加它的市場份額,它只是在11月中旬建立了多方的倉位並持有到交易結束。法院找到的有利證據是GreatWestern公司一個雇員的證詞。他供認:他的計劃和行動是造成12月份和次年1月份合約之間價差的主要原因,通過他的行動使12月份合約的價格大幅上升並最終幫助GreatWestern公司能夠以4.5——5?0美分的差額清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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