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中央銀行已經採取措施減輕對外匯交易的限制,該規則於2015年9月4日生效。
該修改規則在今年早些時候的烏克蘭國家銀行試圖穩定格裡夫尼亞出台的嚴格資本控制和外匯限制之後。
自2015年9月4日起,客戶賬戶提取現金從15000增加到20000UAH。
解約要求同時也被修改。將不再適用於兩天内外國銀行主動返回的資金。
監管機構同時廢除國家財政部門要求的對未清剿稅項提交證明的強制要求。這將給進口者帶去信心。
另外,中央銀行取消了對外國人向本國人借貸修改協議登記的禁止,此修改代替了某些時間中的借款人和貸款人。更具體的說,這個修改與結算和收購有關。
同時,國家銀行出台了一些另外的限制,以阻止資產外流。特別是,監管機構禁止購買外國貨幣對2014年1月1日之前進行通關手續的進口貨物付款。這適用於代替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在外貿協議中執行義務的情況。從現在開始,這些國内公司需要使用自己的外匯資金履行他們的外匯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