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修訂可賣空指定證券選取準則

2016-06-28 1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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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近日宣佈修訂可賣空指定證券選取準則,以配合香港證券市場的發展。

有關修訂為根據2012年推出的框架進行定期檢讨的結果。

此次修改將於2016年7月4日星期一生效。

可賣空的指定證券名單選取準則修訂:

市值不少於三十億港幣,並於過去的十二個月之總成交量對市值的百分比不少於60%(現時為50%)的股份;及

在香港上市不超過六十個交易日,公衆人士持股量的市值在上市後第二個交易日(現時為上市當日)開始的二十個連續交易日不少於二百億港幣(原為一百億港幣)及在該段時間內的總成交量不低於五億港幣(現時為二億港幣)的股份。

現行準則(包括沒有變動的準則)及有關香港交易所受監管的賣空活動的其他資料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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