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日前公佈的準則指出,將數字資產歸類為金融工具。
金融監管局認為,“虛擬貨幣是價值數字化的代表,還沒有任何中央銀行或金融機構發行或擔保,與法律規定的貨幣沒有必然聯系,也不具備正常貨幣的法律地位,但一些自然人和法人接受虛擬貨幣作為交換媒介,並以電子方式傳送、儲存和交易。”
BaFin對加密資產的定義與其他幾個監管實體的定義是一致的,其中包括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AFTF),這是分類的起源。BaFin指出,此前對加密資產的廣義定義是不屬於會計單位的數字資產,不屬於任何分類。
在監管機構更新了現有的反洗錢(AML)法律,批準提供加密服務的公司申請許可證後,出現了新的分類。BaFin稱不會處罰已經提供此類服務的未經授權實體,只要他們在3月31日前表明有申請許可證的意圖,並在11月30日前完成申請就不會給予追究。
據報告稱,目前有40多家德國銀行在申請數字資產托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