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目前理論的說法,紙幣的發行量是以黃金儲備量為依據的。我認為,這種說法值得推敲。
第一,黃金作為價值物,它只是衆多價值物中的一種,它的價值只能是全部社會價值中的一部分,而不能等同於除它自身以外的全部價值物的價值;更不可能等同於包括它自身在内的全部勞動產品價值。因為,如果黃金能夠充當價值交換的一般等價物,那麼,從總體上講,全部黃金的價值就等於除黃金外的全部其它勞動產品的價值。
第二,從現實的、實際情況看,到2003年7月,我國的黃金儲備量為600噸,如果按每克100元人民幣計算,也不過600億元人民幣。據統計,2003年,我國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為45842億元,這個數字是一個實際實現了的交易數字。如果黃金作為充當一般商品交易的等價物,那麼,黃金的儲備量至少應等於這個數字。有人可能說,這涉及到商品週轉次數,實際的貨幣需求量應小於累計商品交易量。但是,我國的居民儲蓄餘額達到12萬億元則是一個必須用貨幣表達的經濟範疇。再說,我國去年國家財政收入達2.17萬億元,這兩個數字都遠大於實際儲備的黃金價值,不僅我國如此,其它國家也是如此。因此,“紙幣的發行量與黃金儲備量相當”之說是一個謬誤。
那麼,紙幣的發行量到底是以什麼為依據呢?我不是中央銀行的行長,也不是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委員,我當然不清楚他們是按什麼標準來發行貨幣的。我只能按照我自己的認識來理解。我認為,如果要找到紙幣發行量的依據,就必須首先找紙幣的發行依據。
那麼,紙幣的發行依據是什麼呢?我認為,紙幣的發行依據是國家或地方政府,或有實力和信譽的組織,憑借自己的權力、實力和信譽,發行的一種貨幣符號。紙幣的首要功能是貨幣符號,這個貨幣符號可以代表國民勞動財富水平,滿足貨幣發行組織管理和發展經濟、獲取利潤的需要;滿足交易的需要,便利、促進交易。如果我有一袋大米,需要用來換取一部手機,那麼,我就必須把大米賣給中央銀行,換回紙幣,再用紙幣去購買手機。中央銀行給我的紙幣量,是以標準勞動量來計算我的大米的勞動價值量的。在這樣的機制下,全社會的商品就必須與中央銀行進行商品—貨幣交易。中央銀行收購全部商品,依此發行貨幣。持有貨幣的人,又可以用貨幣去換回所需要的非貨幣商品。這就是財富的貨幣化。
那麼,紙幣的發行量是不是以全社會的勞動財富為發行依據呢?如果是這樣,那麼,象土地、文物、商標、專有技術等資產就只有進入交易才能形成真正的貨幣資產,而當它們沒有進入交易領域,或沒有進行實際的交易,則不能形成貨幣化的資產。對於沒有進入交易或沒有將勞動產品賣給或抵押給中央銀行的,就不能形成貨幣發行量。但是,在紙幣發行之初又確實必須以這個全社會實有財富量為發行依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體現紙幣發行意義。而對於沒有進入交易領域的勞動財富,也必須有相應的紙幣量作保證,只是這部分的紙幣暫不進入流通領域,而只能也中央銀行存款的形式表現。而當先前沒有進入交易領域的勞動財富在之後進入了交易領域,則沒有進入流通領域的紙幣就需要進入流通領域。如果勞動財富升值,則貨幣存款也要相應地增加;相反,折舊了,貶值了,則貨幣的發行就相應地減少。對於沒有進入交換領域而又以資產形式存在的現實財富,中央銀行很難根據它們的實際情況進行升值或貶值測算。考慮到升值與貶值的可能性同時存在,因此,對於存於央行、代表那些沒有進入交易領域的現實財富的貨幣,它們的升值和貶值需要進行科學的分類研究。
上述是對於貨幣,現實地說,就是對於紙幣的初始發行量的思考。
社會財富是不斷增長的,主要是因為人是要不斷地投入新的勞動,從而形成新的財富。對於新投入的勞動和新形成的財富,就必須有新的貨幣作交易保證。對於新增的貨幣發行,就要以新增的有效勞動量作為貨幣發行的依據。貨幣新增的發行量可以GDP為發行依據,因為,GDP代表的是一個國家的國民在新的一年裡所投入的新的勞動量,這個勞動量應該用貨幣來表現和反映。
以上是本人對於紙幣發行上的一些思考,其中的觀點雖然有不少荒謬之處。但是,本人認為,“紙幣的發行量以黃金儲備量為依據”更荒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