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金融業大體上經歷了融合、分立、再融合的發展歷程,是銀行業從最初的簡單混合經營到高級的行業細分經營的螺旋上升過程。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金融業的發展歷程中主要有兩種經營模式: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綜合銀行模式--兩業始終融合在一起;一種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混業--分業--混業經營模式。金融混業或分業經營制度是一種具體的金融制度,如同其他制度一樣,隨著經濟、政治、社會、技術、意識形態等因素的變化對制度主體的影響,分業或混業金融制度也會沿著"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制度均衡--……"這一路徑變遷。
從混業到分業:美國作為縮影
美國金融制度是世界上公認的比較完善、規範和有效的金融制度。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遷和演進是世界金融業發展的一個有代表性縮影。20世紀30年代前,美國的金融制度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自由競争是當時盛行的觀點。政府為了維持一個健全的、高效率的銀行制度,只實行最低限度的管理以維持競争秩序。當時,美國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證券業務)是相互滲透的。大多數商業銀行直接或通過其附屬機構從事證券投資業務。投資銀行在承銷股票和債權包銷業務的同時,也開辦某些商業銀行的業務。此時,美國實行的就是一種混業制度。
1929-1933年全面而深刻的大危機對美國的金融制度造成了嚴重的沖擊,美國銀行大量破產倒閉,貨幣信用制度和證券市場瀕於崩潰。經過30年代的大危機之後,人們對自由競争的金融市場的優點產生了懷疑,認為金融體系具有内在的不穩定性。由於銀行體系的脆弱帶來了巨大的負外部效果,對當時蕭條的經濟形勢而言可謂雪上加霜,公衆、金融業及政府都產生了強烈的制度變遷的動機,希望能有一種新的制度安排來維系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健,避免銀行連鎖倒閉帶來的負外部效果就成了這一次制度變遷的最大任務。為確保公衆對全國金融體系和貨幣供應的信心,政府金融監管的主導思想也發生了根本的轉變:從主張自由競争和政府的不幹預,轉向限制金融業過度競争,保障金融業的穩健經營。在這種背景下,1933年上任的羅斯福總統頒佈了一系列旨在徹底改革現行金融體系和貨幣政策的一攬子金融改革措施,力圖重建美國的金融制度。從而開始了美國歷史上最為重要的一次金融制度變遷:通過確立嚴格的銀證分離制度,使美國真正開始了分業經營的歷程。
這次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管,以規範銀行業和證券業的經營行為;採取金融業務專業分工制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等,以達到穩定金融業和經濟,防範危機的目的。
為了保障金融改革措施的實施,美國政府頒佈了一系列的對銀行體制改革的法令,旨在構建一個新的銀行制度。而其中最有代表意義的是1933年6月16日通過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BankingAct),也稱《1933年銀行法》。這一法律是基於這樣一種判斷,即如果斷開銀行、保險業與證券市場的聯系,危機的循環就可以被打斷,那麼證券市場的危機就不一定會演化成整個國家的經濟危機。該法的確立標志著美國分業經濟制度的正式確立。該法案於1935年正式實施。
《1933年銀行法》第16、20、21、32條款作出了嚴格的分業規定:商業銀行不能進行企業股票、債券等的承銷、承購業務,除了購買政府債券以外,也不能經營證券投資等長期性投資業務;同時,作為證券經紀商、交易商的投資銀行,也不能經營吸收存款等商業銀行的業務。這一分業制度目的是禁止商業銀行涉足高風險的投資銀行業務,以免造成大量的不良資產,危害儲戶利益和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格-斯法》是美國金融法上的一座"裡程碑"。它不僅標志著現代商業銀行一現代投資銀行的分離,也標志著純粹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誕生。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出台,從制度變遷的"成本-收益"分析角度看,並非許多學者現在看來是偶然的,而是在彼時彼地合乎邏輯的必然選擇。繼《格-斯法》之後,美國國會又相繼頒佈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投資公司法》等一系列法案,逐步形成了金融分業經營制度。美國國會又在1956年通過了《銀行控股公司法》(BankHoldingCompanyAct1956),堵塞了銀行業控股公司持有證券機構股份來間接從事證券業的漏洞,並進一步隔離了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在1970年(《銀行持股公司道格拉斯修正案》)得到了進一步的修正。1987年,國會通過了《銀行公平競争法》(CompetitiveEqualityBankingAct),堵塞了《格-斯法》的另一個漏洞,即通過設立"非銀行業銀行"(Non-BankBanks)來間接從事銀行業。
世界金融業大體上經歷了融合、分立、再融合的發展歷程,是銀行業從最初的簡單混合經營到高級的行業細分經營的螺旋上升過程。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金融業的發展歷程中主要有兩種經營模式: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綜合銀行模式--兩業始終融合在一起;一種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混業--分業--混業經營模式。金融混業或分業經營制度是一種具體的金融制度,如同其他制度一樣,隨著經濟、政治、社會、技術、意識形態等因素的變化對制度主體的影響,分業或混業金融制度也會沿著"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制度均衡--……"這一路徑變遷。
從混業到分業:美國作為縮影
美國金融制度是世界上公認的比較完善、規範和有效的金融制度。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遷和演進是世界金融業發展的一個有代表性縮影。20世紀30年代前,美國的金融制度基本上是不受管制的,自由競争是當時盛行的觀點。政府為了維持一個健全的、高效率的銀行制度,只實行最低限度的管理以維持競争秩序。當時,美國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與投資銀行業務(證券業務)是相互滲透的。大多數商業銀行直接或通過其附屬機構從事證券投資業務。投資銀行在承銷股票和債權包銷業務的同時,也開辦某些商業銀行的業務。此時,美國實行的就是一種混業制度。
1929-1933年全面而深刻的大危機對美國的金融制度造成了嚴重的沖擊,美國銀行大量破產倒閉,貨幣信用制度和證券市場瀕於崩潰。經過30年代的大危機之後,人們對自由競争的金融市場的優點產生了懷疑,認為金融體系具有内在的不穩定性。由於銀行體系的脆弱帶來了巨大的負外部效果,對當時蕭條的經濟形勢而言可謂雪上加霜,公衆、金融業及政府都產生了強烈的制度變遷的動機,希望能有一種新的制度安排來維系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健,避免銀行連鎖倒閉帶來的負外部效果就成了這一次制度變遷的最大任務。為確保公衆對全國金融體系和貨幣供應的信心,政府金融監管的主導思想也發生了根本的轉變:從主張自由競争和政府的不幹預,轉向限制金融業過度競争,保障金融業的穩健經營。在這種背景下,1933年上任的羅斯福總統頒佈了一系列旨在徹底改革現行金融體系和貨幣政策的一攬子金融改革措施,力圖重建美國的金融制度。從而開始了美國歷史上最為重要的一次金融制度變遷:通過確立嚴格的銀證分離制度,使美國真正開始了分業經營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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