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2005年7月1日起,對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國内加工出口企業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國產鋼材,一律按規定徵收增值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辦理免、抵稅。
三、對已下達的2005年度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計劃,由國家稅務總局調整後另行下達。列名鋼鐵企業應於2005年6月30日前將已調整的計劃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銷售完畢;監管小組也應於2005年6月30日前開具完畢“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
四、對列名鋼鐵企業2005年6月30日前銷售並開具“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列名鋼鐵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在辦理完畢免、抵稅手續後3個月内,仍未收到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簽發的“以產頂進鋼材購進確認單”的,應追繳列名鋼鐵企業上述“免、抵”稅款,同時按規定繳納滞納金。
五、對2005年6月30日以前列名鋼鐵企業已經免稅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經貿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鋼材“以產頂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稅發[1999]68號)等規定,繼續做好加工出口企業使用已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生產出口產品的稅收管理工作。
(摘自財稅[2005]105號)
3.8.2 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稅收優惠政策
3.8.2.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冶有色金屬工業公司進口銅精礦所含金銀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
近接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關於要求解決大冶有色公司進口銅精礦所含金銀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函》(中色財價函字[1996]073號),文中稱連雲港海關要對其所屬大冶有色金屬工業公司1996年進口的銅精礦中所含金銀按13%的稅率徵收增值稅,與國内有關政策不一致,要求免徵銅精礦所含金銀進口環節增值稅。經研究,考慮到國内對生產金銀給予免稅,對銅精礦按照剔除所含金銀比例以後的數額徵稅。為統一稅收政策,同意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徵進口銅精礦所含金銀進口環節增值稅。
(摘自財稅[1997]1號)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