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稅收優惠政策(36)

2014-08-05 21:57:41

  (三)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四)在上述規定範圍之外的進口設備減免稅,由國務院決定。

二、進口設備免稅的管理

  (一)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權限、程序,仍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限額以上項目,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分別審批。限額以下項目,由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和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審批,但外商投資項目須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審批。審批機構在批複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或者《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項目,或者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按統一格式出具確認書。限額以下項目,應按項目投資性質,將確認書隨可行性研究報告分別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備案。對違反規定審批的單位,要嚴肅處理。

  (二)項目單位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機構出具有確認書,其中外商投資項目還須憑外經貿部門批準設立企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到其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加工貿易單位進口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憑批準的加工貿易合同到其主管海關辦理進口免稅手續。海關根據這些手續並對照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進行審核。

  (三)海關總署要對準予免稅的項目統一編號,建立數據庫,加強稽查,嚴格監管,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核查工作。

  (四)各有關單位都要註意簡化操作環節,精簡審批程序,加快審批速度,使此項重大免稅政策落到實處,收到實效。

  三、結轉項目進口設備的免稅

  (一)對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進口設備,從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準的減免稅設備範圍,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由項目單位憑原批準文件到其主管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二)對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國家規定程序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内投資項目的進口設備,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進口設備,從1998年1月1日起,除本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由項目單位憑原批準的文件到其主管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摘自國發[1997]37號)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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