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稅收優惠政策(30)

2014-08-05 22:26:17

  3.8.1.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合金取消出口退稅的補充通知

  2005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5年版)》將釩鐵稅則號做了調整。現就《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電解鋁鐵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04]214號)的相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財稅[2004]214號文件中的“釩鐵”70209200的稅則號不再使用,相應變更為72029210、72029290;對列入這兩個稅則號項下的“釩鐵”,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稅。

   (摘自財稅[2005]67號)

  3.8.1.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執行加工出口專用鋼材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取消現行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相關稅收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廢止:

  l.《關於列名企業銷售到保稅區“以產頂進”國產鋼材予以退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53號);

  2.《財政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9]34號);

  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改進鋼材“以產頂進”辦法的通知》(國經貿貿易[1999]144號);

  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經貿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鋼材“以產頂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稅發[1999]68號);

  5.《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調整鋼材“以產頂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貿外經[2002]381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列名鋼鐵企業銷售“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適用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4]15號);

  7.《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於確定“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列名鋼鐵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02號)。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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