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稅收優惠政策(21)

2014-08-05 22:56:12

  3.4.2.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為促進以石腦油為原料的國產乙烯和芳烴類產品與進口同類產品的公平競争,經國務院批準,現將石腦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調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對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按每升0.2元徵收消費稅,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徵收消費稅。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進口石腦油和國產的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免徵消費稅。生產企業直接對外銷售的石腦油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石腦油消費稅的具體徵、免稅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抵扣稅款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腦油應繳未繳的消費稅,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抓緊進行清繳。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摘自財稅[2008]19號)

  3.4.2.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成品油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對進口溶劑油、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恢複按法定稅率徵收消費稅,具體稅目稅率見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對進口石腦油暫免徵收消 費稅。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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