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青島、浙江、甯波省(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予以免徵。
二、上述免稅範圍僅限於應由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繳納的稅收。
三、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第一期項目包括大連、黃島、鎮海、舟山四個儲備基地。
(摘自財稅[2005]23號)
3.4.1.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受讓部分國有股權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為支持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化集團)整體重組改制,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向石化集團轉讓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石化)國有股權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對2004年開行、信達公司分別向石化集團轉讓61.43億股、50億股中國石化國有股權(每股轉讓價格為1.80元)和2005年開行、信達公司分別向石化集團轉讓20億股、8.717 6億股中國石化國有股權(每股轉讓價格為2.10元),免徵石化集團、開行、信達公司應繳納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摘自財稅[2006]31號)
3.4.2 精煉石油產品稅收優惠政策
3.4.2.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恢複柴油出口退稅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對國家經貿委下達的出口計劃内的一般貿易出口柴油恢複退稅。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退稅率為13%;消費稅按照法定稅額退(免)稅。
二、柴油出口退稅政策從1999年12月1日起恢複執行,具體執行時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證明聯)》上海關註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1999年12月1日及以後向海關報關並出口的柴油,海關應按規定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證明聯)》。
(摘自財稅[1999]289號)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