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稅收優惠政策(19)

2014-08-05 23:10:53

  3.4.1.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契稅的通知

  按照國務院領導指示,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獨家發起設立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為貫徹國務院領導關於“不因改制增加企業(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稅賦”的指示精神,全額免徵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組建過程中承受集團公司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應繳納的契稅。

   (摘自國稅函[2000]56號)

  3.4.1.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石油石化企業辦社會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近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油集團)、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化集團)、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油股份)、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化股份)來文反映,在重組上市後,石油集團、石化集團仍承擔了部分社會性支出,並要求對企業承擔的社會性支出、為職工承擔的供暖等物業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為支持企業重組改制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辦社會的負擔,現將石油、石化企業辦社會職能尚未完全移交前的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通過關聯交易形式從其對應的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取得的用於企業礦區所在地市政、公交、環衛、教育、公檢法、醫療和消防等社會性支出資金,應作為企業的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以關聯交易形式支付給其對應的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的上述社會公共支出,在不高於其設立時關聯交易協議規定限額内的部分,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發生的用於企業礦區所在地市政、公交、環衛、教育、公檢法、醫療和消防等社會性支出,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三、石油集團、石化集團、石油股份、石化股份及其所屬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供暖、物業管理費等補助性支出,可以按實際發生金額列為企業管理費用,在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石油集團、石化集團重組改制之日至2008年底。

   (摘自財稅[2004]207號)

  3.4.1.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石油儲備基地建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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