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的市場——解讀金融危機

2011-08-15 09:05:10

對股東和社會來說,金融危機堪稱重大事件,決不能放任不管。更為嚴重的是,危機常蔓延過政治邊界,一些附帶效應逐漸顯現,比如在其他一些未料想到的國家會出現較高的風險溢價,而且政府最終也可能倒台——近年來,在印度尼西亞、厄瓜多爾、俄羅斯和阿根廷,危機就引發了政府倒台。

最近幾年的新問題是,一個國家的危機經常毫不留情地波及其他市場。1998年8月俄羅斯出現債務違約後,全球幾乎每個債券市場的債券收益率均大幅上漲,結果導致巴西的公司被迫支付比以前高出1300個基點的利率。同時在美國,新設立的公司發現,無論利率開出多高都無法發行債券。

1992年9月16日,金融家喬治?索羅斯挑戰英國政府,打賭英鎊對德國馬克及其他歐洲貨幣的匯率偏高,歷史上一場賭註最大的賭博遊戲由此展開。

在投入了100億美元之後,索羅斯勝出,英鎊被迫貶值,而索羅斯則從中賺取了9.5億美元。

至今索羅斯仍以“能夠擊敗英格蘭銀行的人”而聞名於世,然而他那次行動所產生的影響遠遠超出了一人一事的範圍。在此之前,人們都認為世界各大中央銀行的儲備足以抵禦貨幣價值的任何波動。然而索羅斯卻證明,日常貨幣交易的強度和數量已經遠遠超過各國中央銀行的儲備。實際上,這種力量對比從有利於政府向有利於個人金融市場的轉化,早在1986年就發生了,並且在1998年達到了頂峰。

沒有哪裡的變化會比世界金融市場上的變化更富戲劇性。曾經由銀行(經常還有政府)主導的那種封閉的、嚴密控制的金融體系,已經被資本跨境自由流動所取代,規模更大、一體化程度更高的全球市場取代了封閉的國内市場,人們所熟悉的按照地域劃分的市場和產業結構也處於不斷變化中。英格蘭銀行領悟到,決策權已不再把握在少數人手中,而是由成千上萬個企業及投資者所掌握,尤其是大型機構投資者。市場經常是由索羅斯這樣的特立獨行者所引導,在獎勵優勝者的同時,無情地淘汰失敗者。

雖然這一新的金融格局帶來諸多好處,但我們更要面對這樣一個現實:衆多“新興市場”國家已向全球資本開放了金融體系,而且幾乎無一例外地是在必要的市場基礎設施和標準尚未具備的情況下實行開放的。銀行監管、會計和治理及法律保護等方面的發展均不充分,難以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結果,金融危機隨之而來。

一、概說金融危機

金融危機的定義。金融危機被公認為難以定義,如果僅以現象和觀點看,其開端和終結也是難以準確認定的。世界銀行官員在一份報告中將金融危機定義為:迫使銀行體系遭受重大損失甚至消除的金融事件。我們認為,危機涵蓋了兩方面基本内容:其一,涉及金融方面,對銀行流動性、支付系統與償付能力的沉重打擊而導致的金融衰弱是金融危機的顯著特點;其二,恐慌呼嘯而來,存款人和投資人的信心急轉直下,不僅使銀行體系的形勢更加嚴峻,也加劇了實體經濟中的問題,進而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

金融危機正在頻頻爆發。1970年代,危機表現為拉美債務危機,對拉美的銀行造成了沖擊;1980年代早期,智利和摩洛哥遭遇金融危機;1980年代末,美國儲蓄與貸款協會(S&L)遭受金融危機的打擊;90年代初,危機登陸瑞典、芬蘭、挪威以及大多數轉型中的社會主義經濟體;1994年至1995年,危機席卷委内瑞拉、巴西和墨西哥;1997年,泰國、印度尼西亞以及其他多個亞洲國家也爆發危機;1998年,俄羅斯拖欠債務引發震蕩,影響之廣甚至波及到遙遠的巴西。

在過去的20年間,全球金融危機發生的次數有增無減,而近10年間這一趨勢更加猛烈。據世界銀行統計,20世紀80年代共發生了45起系統性的重大銀行危機。到了90年代,重大銀行危機增至63起,增幅超過60%。此外,新興市場經濟體危機發生次數的激增更是為這一趨勢火上澆油,這在拉美、亞洲及正從國營經濟向市場為導向的金融體制轉型的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和前蘇聯各加盟共和國中尤為嚴峻。

我們目睹了危機中的衆生相。在厄瓜多爾和阿根廷,中產階級儲戶為了提取他們一生的積蓄,徒勞地敲打著銀行的大門,而銀行卻因遭到全國性流動危機的打擊而關門歇業。2002年的阿根廷,不僅金融系統崩潰,其政治制度和社會秩序也全面瓦解。在印尼,我們親眼目睹了店主們在雅加達街頭暴亂中苦苦挽救自己的生意。在韓國和日本,我們眼見兢兢業業的員工被失業的威脅壓彎了腰,關於自殺事件的新聞報道不絕於耳。

按照常理,金融危機會在幾年後逐漸平息:政府出手挽救有償還能力的銀行,將破產銀行清盤,存款人得到擔保,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會提供短期貸款。按照常理,危機造成的直接損失指的是正在發生的新增成本,但實際上並非經常如此。更為準確的解釋應該是把損失當成“沉入”成本,並把所謂的直接損失看作在銀行危機中納稅人對存款人的轉移支付。從這一角度來看,危機就是政府在全體公民之間分配損失的過程。然而,對於外部觀察者而言,形勢已經趨於正常,報紙上有關危機的大字標題也逐漸消失,或者至少從頭版退到了商務版。有三分之一的危機是這樣發生和收場的。

金融危機的代價。危機對各經濟體而言均意味著巨額損失,因為挽救金融系統要付出直接成本(即納稅人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擔保和為銀行系統註入資本金),而增長受挫還會造成更為重大的代價。在瑞典和美國,危機給納稅人造成的損失,大約相當於該國GDP的4%-5%。而在墨西哥,相應成本接近750億美元,約相當於GDP的20%。

在發展中國家,這一比例上升至30%-40%,甚至更高。在韓國,據英格蘭銀行研究,韓國政府已直接投入1250億美元用於穩定金融體系,約為該國GDP的35%,1981年的智利和1997年的泰國為42%,1980年的阿根廷和1999年的印尼則達到50%以上。英格蘭銀行的研究顯示:過去25年間,銀行危機所造成的損失平均相當於GDP的15%-25%。

在亞洲,潛在的損失十分驚人。據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rnst&Young)2001年估算,亞洲地區不良貸款總額在危機發生後的短短2年時間裡便增長了約1/3,高達2萬億美元。

還有更加重要又鮮有人論及的代價,即機會和增長的損失。這些代價是隨著現金流枯竭、貸款停發、存款交易凍結、不動產價格劇烈動蕩而出現的。例如,韓國因為危機所喪失的經濟增長機會約相當於其GDP的17%,這一比例在墨西哥約為10%,在瑞典則為5%。

逐步擴大的風險。金融危機通常曠日持久,過去20年間,半數以上的金融危機持續了4年以上。截至2002年,牙買加在金融危機中苦熬了8年,而那一年也正是印度尼西亞深陷危機的第5個年頭。1998年金融危機和貨幣貶值後,俄羅斯的銀行在4年後才有能力再次發行國際債券。在日本和印度尼西亞等國,由於缺乏解決危機的政治意志,危機久拖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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