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管制度(16)
4.“證件號碼”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居民身份證》及其他身份證件的號碼。
5.“車輛類別”欄,在表中所列專案中畫√。
6.“生產企業名稱”欄,國產車輛填寫國內生產企業名稱,進口車輛填寫國外生產企業名稱。
7.“廠牌型號”、“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號碼”欄,分別填寫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中註明的產品型號、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號碼。
8.“購置日期”欄,填寫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上註明的日期。
9.“機動車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號碼”欄,填寫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上註明的號碼。
10.“機動車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價格”欄,填寫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上註明的價格(含價外費用)。
11.“減稅、免稅條件”欄,按下列專案選擇字母填寫。
A.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
B.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C.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D.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小汽車。
E.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的車輛。
F.其他免稅、減稅車輛。
12.下列欄次由進口自用車輛的納稅人填寫。非進口自用車輛的納稅人,不用填寫。
(1)“關稅完稅價格”欄,填寫《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中註明的關稅計稅價格。“關稅”欄,填寫《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中註明的關稅稅額。
(2)“消費稅”欄,填寫《海關代徵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中註明的消費稅稅額。
13.“申報計稅價格”欄,分別按下列要求填寫:
(1)境內購置的車輛,按機動車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註明的價格(含價外費用)÷(1+17%)填寫,或車購辦提供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填寫。
(2)進口自用的車輛,填寫計稅價格。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車輛,填寫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的計稅價格。
14.“特殊計稅價格“欄,分別按下列要求填寫: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的車輛,按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填寫。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按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計算的計稅價格填寫。
15.本表一式三份(一車一表),一份由納稅人留存;一份由車購辦留存;一份由稅務機關作會計原始憑證。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5.“車輛類別”欄,在表中所列專案中畫√。
6.“生產企業名稱”欄,國產車輛填寫國內生產企業名稱,進口車輛填寫國外生產企業名稱。
7.“廠牌型號”、“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號碼”欄,分別填寫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中註明的產品型號、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號碼。
8.“購置日期”欄,填寫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上註明的日期。
9.“機動車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號碼”欄,填寫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上註明的號碼。
10.“機動車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價格”欄,填寫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上註明的價格(含價外費用)。
11.“減稅、免稅條件”欄,按下列專案選擇字母填寫。
A.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
B.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
C.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D.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小汽車。
E.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的車輛。
F.其他免稅、減稅車輛。
12.下列欄次由進口自用車輛的納稅人填寫。非進口自用車輛的納稅人,不用填寫。
(1)“關稅完稅價格”欄,填寫《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中註明的關稅計稅價格。“關稅”欄,填寫《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中註明的關稅稅額。
(2)“消費稅”欄,填寫《海關代徵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中註明的消費稅稅額。
13.“申報計稅價格”欄,分別按下列要求填寫:
(1)境內購置的車輛,按機動車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註明的價格(含價外費用)÷(1+17%)填寫,或車購辦提供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填寫。
(2)進口自用的車輛,填寫計稅價格。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車輛,填寫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的計稅價格。
14.“特殊計稅價格“欄,分別按下列要求填寫: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的車輛,按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填寫。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按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計算的計稅價格填寫。
15.本表一式三份(一車一表),一份由納稅人留存;一份由車購辦留存;一份由稅務機關作會計原始憑證。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