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管制度(12)

2014-08-03 08:29:56

  (二)車主辦理過戶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並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後退還車主,複印件由車購辦留存。車購辦審核後,對過戶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回過戶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三)車主辦理轉出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轉出地車購辦審核後,據此辦理檔案轉出手續,並向轉入地車購辦開具《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檔案轉移通知書)。

  (四)車主辦理轉入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轉入地車購辦審核後,對轉籍車輛核發完稅證明,收回轉出地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五)既過戶又轉籍的車輛,車購辦按轉籍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六)轉籍車輛檔案資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轉出地車購辦將檔案資料連同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車主自帶轉籍。轉出地車購辦複印留存轉出的全部檔案資料並保存六十日。

  2.轉入地車購辦按本通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檔案。

  3.轉籍過程中發生檔案丢失、損毀的,轉出地車購辦在檔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車主提供留存檔案,並每頁加蓋轉出地車購辦印章。

  (七)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納稅人應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車購辦對變更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回變更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十二、關於車輛價格信息採集

  (一)國家稅務總局定期下發採集車輛價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組織車輛價格信息的採集。

  (二)車輛價格信息採集的範圍

  1.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應稅車輛。

  2.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了最低計稅價格,但生產企業(含組裝企業,下同)名稱、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任何一項發生變更的車輛。

  3.國家稅務總局要求採集的其他車輛。

  (三)車輛價格信息採集内容

  1.國產車輛價格信息採集内容包括:生產企業名稱、車輛類別、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出廠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7,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採集表)。

  2.進口車輛價格信息採集内容包括:國別、生產企業名稱、車輛類別、車輛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計稅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8,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進口)價格信息採集表)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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