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部門規章(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02年第二批158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的使用期限為2003年5月31日,過期作廢。辦理免稅手續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隨車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拨分配通知單”。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司上報本批實際免稅車輛的型號、數量及免稅額。

  摘自財稅[2002]19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北京市“母親健康快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對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申請的7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母親健康快車”(車型為金杯SY5031XJH-AC-ME)免徵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的使用最後期限為2003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上述車輛如轉讓或者改變用途,則不再屬於免稅範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摘自國稅函[2003]8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急通信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現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申請的33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應急通信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的使用期限為2004年6月30日,過期作廢。各地免稅車輛的數量按《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應急通信車輛明細表》執行,並按此辦理免徵車輛購置稅手續。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摘自國稅函[2004]30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04年第一批446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徵車輛購置稅,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4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辦理免稅手續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隨車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拨分配通知單”。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範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國家林業局在申請2004年第二批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時應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2003年實際免稅車輛的具體使用單位、型號、數量、免稅額及用途同時報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摘自財稅[2004]100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車輛購置稅的部門規章(2)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