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車輛購置稅的基本制度(10)

2014-08-03 09:55:56

  既過戶又轉籍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轉籍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轉籍車輛檔案資料交接程序如下:(一)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將檔案資料連同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車主自帶轉籍。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複印留存轉出的全部檔案資料並保存六十日;(二)轉入地主管稅務機關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建立檔案;(三)轉籍過程中檔案丢失、損毀的,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在檔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車主提供留存檔案,每頁加蓋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的車主名稱、車輛識別代號(VIN,車架號碼)發生變更的。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納稅人應填寫變動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退還車主,複印件及完稅證明正本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主管稅務機關對變更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完稅證明的樣式、規格、編號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並印制。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納稅申報表、免稅申請表、補證申請表、退稅申請表、變動表、檔案轉移通知書的樣式、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制使用。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應當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前或者辦理變更車輛登記註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摘自《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摘自《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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