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管制度(1)

2014-08-03 09:12:17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放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緊急通知

  為了確保車輛購置稅如期開徵,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車購稅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現就發放和領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車購稅證明是依法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憑完稅證或繳款書開具的具有公示力的法定憑證,每車一證,隨車攜帶,以備檢查。

  二、車購稅證明共分汽車、摩托車、挂車、農用車、電車和免稅車六種,分別適用於購置不同車種的單位和個人。

  三、車購稅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防僞印制單位通過專車發運或機要運輸方式,直接發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因時間緊迫又逢國慶假日,各單位務必指定專人值班,負責驗收、分類登記數量以及起止號碼,並出具收據。發現車購稅證明有任何質量問題,均應及時上報。

  四、各單位驗收合格的車購稅證明立即存入票證倉庫,專箱存放,標簽註明車購稅證明種類和存量,並確保安全。

  五、車購稅證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逐級下發至市、縣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各徵收單位所需車購稅證明直接向市、縣國家稅務局領取。

  六、車購稅證明的具體領用、開具、保管、銷毀以及收發交接、賬簿設置、報表編制、使用檢查等,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參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摘自國稅函[2000]757號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部關於做好代徵車輛購置稅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 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94號)的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開徵車輛購置稅(簡稱車購稅)。為有利於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改車購稅工作的平穩過渡,國家稅務總局和交通部商定,在車購費稽徵機構未移交前,車購稅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部門(含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所屬車購費稽徵機構負責代徵。為此,各級稅務部門和交通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車購費改稅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徵管制度()

  一、徵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代徵機構徵收車購稅的政策依據。鑒於目前機構的移交工作尚未完成,車購稅具體徵收管理程序和對代徵機構的管理暫比照車購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徵收軟件

  各級車購稅代徵機構,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審定下發的《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軟件》執行,不得使用其他徵收軟件。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承諾與聲明

兄弟財經是全球歷史最悠久,信譽最好的外匯返佣代理。多年來兄弟財經兢兢業業,穩定發展,獲得了全球各地投資者的青睞與信任。歷經十餘年的積澱,打造了我們在業内良好的品牌信譽。

本文所含内容及觀點僅為一般信息,並無任何意圖被視為買賣任何貨幣或差價合約的建議或請求。文中所含内容及觀點均可能在不被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本文並未考 慮任何特定用戶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和需求。任何引用歷史價格波動或價位水平的信息均基於我們的分析,並不表示或證明此類波動或價位水平有可能在未來 重新發生。本文所載信息之來源雖被認為可靠,但作者不保證它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作者也不對任何可能因參考本文内容及觀點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責任。

外匯和其他產品保證金交易存在高風險,不適合所有投資者。虧損可能超出您的賬戶註資。增大槓桿意味著增加風險。在決定交易外匯之前,您需仔細考慮您的財務目標、經驗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文中所含任何意見、新聞、研究、分析、報價或其他信息等都僅 作與本文所含主題相關的一般類信息.

同時, 兄弟財經不提供任何投資、法律或稅務的建議。您需向合適的顧問徵詢所有關於投資、法律或稅務方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