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10)

  第四節 黑色金屬原礦和有色金屬原礦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徵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資源稅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礦資源稅問題規定如下,請依照執行。

  1.自1996年7月1日起,對冶金獨立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60%徵收的通知》([1994]財稅字041號)規定減徵40%的基础上,再減徵2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

  2.冶金獨立礦山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的冶金獨立礦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六家企業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字[1995]10號)中列舉的六家鐵礦企業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後新建成投產的冶金獨立礦山。對1993年12月31日以後由聯合礦山改組為獨立礦山的,不得按[1994]財稅字041號及本通知規定減徵資源稅。

  3.從1996年7月1日起,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徵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徵收。

  4.本通知到達之日前企業多繳納的資源稅,可在文件到達以後應繳納的資源稅中抵扣。

  摘自財稅[1996]8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為促進冶金礦山發展,平衡不同類型企業的資源稅負擔,鼓勵公平競爭,經研究決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礦山(含1993年12月31日後從聯合企業礦山中獨立出來的鐵礦山企業)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對於由此造成地方財政減少的收入,中央財政將予以適當補助。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10)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