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9)

2014-08-03 17:41:57

  第三節 其他非金屬原礦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

  近年來,一些地區反映,現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不盡合理,建議作適當調整。經研究,現就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噸2元調整為每噸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崗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由每立方米3元調整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適用稅額標準。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請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摘自財稅[2003]1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中廢渣比例計算辦法的批复

  你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水泥生產企業廢渣摻量比例計算辦法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2003]241號)收悉,現對利用廢渣生產的水泥中廢渣摻加數量比例如何計算問題批复如下:

  水泥生產過程分為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生料燒制階段,即將摻加有廢渣的生料進行高溫處理後生成熟料,在此過程中,生料因高溫作用會發生燒失,化學成分和物質結構會發生質變。第二階段是熟料研磨階段,即在熟料中繼續摻入石膏、廢渣等其他材料進行研磨後成為水泥。由於兩個階段投入的原料不同,因此廢渣摻加數量比例是指水泥生產過程中生料燒制階段投入的廢渣數量占全部生料原料數量的比例和熟料磨制階段投入廢渣數量占熟料和該過程投入的其他材料的數量的比例之和,即:

  廢渣摻加比例=生料燒制階段的廢渣摻入比例+熟料研磨階段的廢渣摻入比例,其中生料燒制階段的廢渣摻入比例=廢渣數量÷(生料數量+廢渣數量)×100%,熟料研磨階段的廢渣摻入比例=廢渣數量÷(熟料數量+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上述廢渣數量和各種材料數量是指兩階段分別投入的數量。

  摘自國稅函[2004]43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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