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12)

  摘自財稅[2002]17號

  三、原礦已繳納過資源稅,選冶後形成的尾礦進行再利用的,只要納稅人能夠在統計、核算上清楚地反映,並在堆放等具體操作上能夠同應稅原礦明確區隔開,不再計徵資源稅。尾礦與原礦如不能劃分清楚的,應按原礦計徵資源稅。

  四、採用堆浸工藝,礦石與廢石(品位低於0.5克/噸)分別堆浸,納稅人能夠在統計、核算上清楚地反映,並在堆放等具體操作上能夠同應稅原礦明確區隔開的,是否對廢石徵收資源稅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財法字第043號)所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的岩金礦石各等級稅額以及“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的“岩金礦石資源等級表”同時廢止。

  

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12)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12)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