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钼礦石等品目資源稅政策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相關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
一、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徵30%的優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徵收。
二、調整對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徵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徵收。
三、調整钼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一等稅額標準為每噸8元,二等稅額標準為每噸7元,三等稅額標準為每噸6元,四等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五等稅額標準為每噸4元。
四、將錳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由2元/噸調整到6元/噸。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摘自財稅[2005]16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岩金礦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將調整岩金礦資源稅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各等級岩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具體標準見《岩金礦各等級資源稅稅額明細表》(附件1)。
二、調整岩金礦各等級的範圍。《岩金礦資源等級分類明細表》(附件2)列明的企業(或金礦)按所屬等級和《岩金礦各等級資源稅稅額明細表》確定適用稅額。未列入《岩金礦資源等級分類明細表》的企業(或金礦)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其資源狀況,參照《岩金礦各等級資源稅稅額明細表》和《岩金礦資源等級分類明細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相關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
一、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徵30%的優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徵收。
二、調整對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徵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徵收。
三、調整钼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一等稅額標準為每噸8元,二等稅額標準為每噸7元,三等稅額標準為每噸6元,四等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五等稅額標準為每噸4元。
四、將錳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由2元/噸調整到6元/噸。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摘自財稅[2005]16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岩金礦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將調整岩金礦資源稅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各等級岩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具體標準見《岩金礦各等級資源稅稅額明細表》(附件1)。
二、調整岩金礦各等級的範圍。《岩金礦資源等級分類明細表》(附件2)列明的企業(或金礦)按所屬等級和《岩金礦各等級資源稅稅額明細表》確定適用稅額。未列入《岩金礦資源等級分類明細表》的企業(或金礦)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其資源狀況,參照《岩金礦各等級資源稅稅額明細表》和《岩金礦資源等級分類明細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