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增值稅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
根據新修訂施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 間為: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採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 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8.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