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2)

2014-08-05 09:44:35

  我國個人所得稅採用的是正列舉方式加概括法,列舉法規定了10個應稅項目,概括法規定了“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收的其他所得”。列舉法主要採用正列舉方式,在確定稅基範圍上限制了徵稅範圍的擴大,雖然用概括法規定了其他認定的應稅項目,避免了稅基流失,但是因其規定的模糊性,易在徵納過程中引起徵納雙方的糾紛和納稅人逃避稅行為的發生。隨著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的確立,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可參與分配,我國居民的收入出現收入來源、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趨勢。目前在我國居民所得中,不僅工薪、勞務報酬所得等勞務性收入成為個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性收入也逐漸成為居民個人所得的重要來源。此外,還有勞保福利收入、職務補助、免費午餐及其他實物補助形式也逐漸成為我國居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新變化,在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下都無法自動的成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使得所得稅的稅基過於狹窄。與此同時,許多公司利用正列舉法的缺陷,減少現金獎金和工資的發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提供健身俱樂部會員卡、用餐券、假期旅遊等福利,減少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金額,侵蝕稅基。

  (2)過多的減免稅項目縮小了徵稅範圍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有10條免稅項目,3條減稅項目,還有其他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和減免稅優惠政策。這些減免稅政策出於鼓勵、引導、照顧、互惠、慣例等多種目的,但減免項目過多、範圍過寬既造成納稅人稅負不公平,又侵蝕了稅基,弱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分配功能。例如,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於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軍以上組織等頒發的科學、教育等方面的獎金予以免稅,按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予以免稅,獎金本身就是對行為的鼓勵,再進行免稅是雙重鼓勵,意義不大,客觀上縮小了徵稅範圍。

  3.徵收模式問題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是採用分類所得稅模式,即納稅人取得的個人收入要區分不同的應稅所得項目,實行分項扣除費用,分項確定適用稅率,分項徵收。對工資薪金所得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對個體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其特徵是不將個人的總所得合並課稅。這種稅制模式的優點在於可以廣泛採用源泉法,控制稅源,防止稅款逃漏,課徵簡便。但隨著我國居民收入來源多元化,分類所得稅模式内在的弊端也開始凸顯出來:

  (1)不能涵蓋各種收入方式。我國分類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模式按照正列舉法規定應稅收入,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分配方式的變化,居民收入來源愈來愈廣泛,稅法無法對多項應稅收入一一列舉。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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