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1)

2014-08-05 09:45:02

  1.調節貧富差距問題

  我國個人所得稅自1994年開始徵收,為組織財政收入作出了一定貢獻,但對貧富差距沒有起到應有的調節作用,收入分配的差距正逐漸加大。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有很大提高。1990—2004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由686.3元增長到2 936元,增長了3.3倍;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從1 510.2元增長到9 422元,增長了5.2倍,全國城鄉居民收入總額扣除物價上漲因素後,增長了近3倍,但由於城鄉收入增長不同,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如據世界銀行測算,2004年中國基尼系數已達0.46; 1978年城鄉居民收入之比為2.57:1,至2004年已擴大為3.21:1,有專家測算這一比例已達到5:1,甚至6:1;1978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最高的地區(上海)是最低的地區(河北)的3.15倍,2000年達4.21倍(最高為上海,最低為西藏),2004年達4.41倍(上海與河南);1990年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最高的省份(廣東)與最低的省份(内蒙古)之間的相對差距則由1990年的2倍,擴大到2000年的2.48倍(最高的是上海,最低的是山西),2004年為2.41倍(上海與山西)。

  面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際起到的調節作用不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不完善,相當程度地影響了稅收調節功能的發揮。稅收調節弱化,甚至成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一個重要因素。首先,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例較低,實際調節能力有限。其次,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徵收,稅法中只規定11個徵稅項目,納稅人會改變收入分配方式,盡量減少應納稅額,逃避稅收,從而使稅收的調節能力降低。最後,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既不能保證橫向公平又不能保證縱向公平。對於同等收入的納稅人,由於級距設計過大,給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分散分配可以使納稅人降低適用稅率,相同收入者納了不同的稅,造成橫向不公平。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視收入相同的人具有相同的納稅能力,適用同等稅率,似乎體現了橫向公平。其實相同所得的人可能因其生活或社會負擔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納稅能力,不考慮實際負擔的稅制設計反而加劇了縱向不公平。另外,高檔稅率設計太高,而逃稅成本不大,加劇了高收入納稅人的逃稅動機。

  2.徵收範圍問題

  (1)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稅基狹窄

  個人所得稅在課稅範圍的設計上,分為概括法和列舉法。列舉法又分為正列舉方式和反列舉方式。正列舉方式是對稅法中明確規定的項目予以課稅,沒有出現在稅目中的項目不用納稅。反列舉方式則是明確規定出不在納稅範圍的項目,除此之外所有項目都要納稅。一般來說,正列舉方式的範圍相對於稅源來說是有限的、較小的,反列舉方式的範圍往往比較接近稅源。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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