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實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
(二十九)在國土資源調查計劃中,優先安排西部地區的調查評價項目,工作經費向西部地區傾斜。重點安排西部地區重要礦產資源集中區、國家緊缺礦產和地下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以及地質工作程度較低地區、地質災害嚴重地區的基礎地質工作。
(三十)在西部地區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按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國有礦山企業或地勘單位的國家資本:勘查或開採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富鐵礦、優質錳礦、鉻鐵礦、銅、鎳、金、銀、鉀鹽、鉑族金屬、地下水等礦產資源的;在國家確定的扶貧開發重點地區和重點開發地區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大中型礦山企業因資源枯竭,勘查接替資源的;國有礦山企業經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造或對外合營時,國有資本持有單位以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入股的;國有礦山企業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繳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
(三十一)在西部地區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鈾、富鐵礦、優質錳礦、鉻鐵礦、銅、鉀鹽、鉑族金屬、地下水等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大中型礦山企業為尋找接替資源申請的勘查、開發,運用新技術、新辦法提高綜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難選冶的礦產資源開發及老礦區尾礦利用)的礦產資源開發,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查年度可以免繳,第二至第三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個勘查年度可以減繳25%。採礦權使用費,礦山基建期和礦山投產第一年可以免繳,礦山投產第二至第三年可以減繳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以免繳。
(三十二)探礦權人投資勘查獲得具有開採價值的礦產地後,可依法獲得採礦權。允許將勘查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採階段分期攤銷。
(三十三)積極培育礦業權市場,促進探礦權、採礦權依法出讓和轉讓。出讓礦業權的範圍包括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和其他礦業權空白地。除採取依法申請批準方式外,可以採取招標、拍賣等其他方式出讓礦業權。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可以採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或開採、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也可以按有關規定出租、抵押探礦權、採礦權。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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