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農副食品加工業稅收優惠政策
為鼓勵畜牧業發展及減輕農民稅收轉嫁負擔,國家制定了飼料產品稅收優惠政策,對絕大部分飼料加工及進口企業實行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為了促進我國養殖業的發展,並減輕農民負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1年7月發佈了《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對飼料產品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免稅飼料產品的範圍明確為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複合預混料、濃縮飼料。這些飼料產品可直接用於動物飼養,而飼料添加劑和微量元素則屬一般工業品,除可以作為飼料產品的生產原料外,還有其他方面的用途。
3.1.1 飼料加工的稅收優惠政策
3.1.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一、免稅飼料產品範圍包括:
(一)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範圍僅限於糠麸、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類產品。
(二)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三)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四)複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準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
(五)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複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
二、原有的飼料生產企業及新辦的飼料生產企業,應憑省級稅務機關認可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後,由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徵增值稅手續。飼料生產企業飼料產品需檢測品種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稅飼料範圍及豆粕的徵稅問題,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飼料”註釋及加強飼料徵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9號)執行。
(摘自財稅[2001]121號)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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