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23)

2014-08-06 08:11:28

  1.3 牧業稅收優惠政策

  牧業屬於第一產業基礎經濟,對於牧業的支持同農、林業相似,主要體現在基本稅收制度中的稅收減免政策。如增值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法等。而關於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則主要適用於特殊社會經濟情況發生時。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牧業救災柴油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複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對農牧業救災柴油徵稅問題的請示》(青國稅流字[1996]378號)收悉,關於要求對農牧業救災柴油免徵增值稅的問題,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各種自然災害時有發生,為了稅制完整,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關於停止審批救災物資減免稅的請示》(財稅政字[1995]10號)精神,我們意見,不宜對救災物資免徵增值稅。

  (摘自國稅函[1996]612號)

  1.4 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漁業包括養殖、捕撈、漁業服務業和水產品加工等活動。特點是充分利用生物資源自身的生長發育等一系列生理活動的產物來獲取產品,並和自然環境緊密結合,相互交融。如果按三次產業劃分的話,捕撈、養殖屬於第一產業,水產品加工業屬於第二產業,漁業服務業(主要指休閑漁業)屬於第三產業。2007年,海洋漁業全年實現增加值1 904億元。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主要目的在於鼓勵遠洋漁業,對近海捕撈業進行限制。

  關於貫徹落實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貫徹執行。對屬已明確的免稅項目,如有徵稅的,要及時退還稅款。

  農、林、牧、漁業項目中尚需進一步細化規定的農產品初加工等少數項目,稅務總局正與相關部門抓緊研究,擬於近期下發執行。對從事此類項目的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二、各地可暫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的程序,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

  三、各級國稅局、地稅局要密切配合,確保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口徑一致。各地對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及時向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反映,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摘自國稅函[2008]850號)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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