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稅收優惠政策(4)

2014-08-05 23:56:22

  3.1.1.4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審批程序後加強後續管理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飼料產品免徵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第二條有關飼料生產企業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後辦理免稅的規定予以取消。為了加強對免稅飼料產品的後續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符合免稅條件的飼料生產企業,取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名單由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出具的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後即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並將飼料產品合格證明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飼料生產企業應於每月納稅申報期内將免稅收入如實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飼料免稅企業的監督檢查,凡不符合免稅條件的要及時糾正,依法徵稅。對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免稅資格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摘自國稅函[2004]884號)

  3.2 煙草制品業稅收優惠政策

  煙草產品屬於高稅產品,國家對煙草制造業徵收消費稅,同時地方可選擇是否開徵煙葉稅。

  3.2.1.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上海海關出口卷煙免稅核銷問題的通知

  為保障出口卷煙貿易的健康發展,考慮到上海海關監管的實際情況,經商海關總署,同意卷煙出口企業由上海海關下屬的浦江海關、吳淞海關報關出口的卷煙準予辦理免稅核銷手續。對本通知下發前上海海關各隸屬海關簽發的出口卷煙報關單證明聯予以確認並辦理核銷手續。

   (摘自國稅函[2001]757號)

  3.2.1.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購進煙葉的增值稅抵扣政策的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購進煙葉的增值稅抵扣政策明確如下:

  對煙葉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準予並入煙葉產品的買價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並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抵扣。即購進煙葉準予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煙葉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6]64號)規定的煙葉收購金額和煙葉稅及法定扣除率計算。煙葉收購金額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銷售者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價外補貼統一暫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算,即煙葉收購金額=煙葉收購價款×(1+10%)。

   (摘自財稅[2006]140號)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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