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22)

2014-08-06 08:27:31

  二、對由於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於出租或企業重新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用於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和車船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和車船劃分不清的,應按規定徵稅。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

   (摘自財稅[2004]37號)

  1.2.1.4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通知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產品目錄見附件)由稅務部門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辦法。納稅人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或應納稅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適用即徵即退政策。

  二、納稅人申請辦理增值稅即徵即退手續時,應先將所生產產品送交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並取得該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檢測報告。凡未取得相關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的,不予辦理即徵即退手續。

  三、稅務機關應加強增值稅即徵即退管理,不定期對企業經營情況進行核實,凡經核實產品質量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應停止其繼續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資格。

  四、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採伐剩餘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餘物(指造材截頭);加工剩餘物(指闆皮、闆條、木竹截頭、鋸末、碎單闆、木芯、刨花、木塊、邊角餘料等)。

  本通知所述“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質低於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内蒙古地區按LY/T1 505—199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LY/T1369—1999標準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薪材。

  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同時廢止。

  附件: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

  序 號    產 品 名 稱

  1    木(竹)纖維闆

  2    木(竹)刨花闆

  3    細木工闆

  4    活性炭

  5    栲膠

  6    水解酒精、炭棒

   (摘自財稅[2006]102號)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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