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漁業稅收優惠政策(15)

2014-08-06 08:43:45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3、5、6、7、8、9款要求的加工、流通企業可以申報作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4、5、6、9款要求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可以申報作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

  鼓勵具備基本條件的出口加工企業申報。

  第七條 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供有關申報材料。企業的資產和效益情況須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企業的資信情況須由其開戶銀行提供證明;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須由縣以上農經部門提供說明。

  第八條 申報程序:

  1.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徵求農業、計劃、經貿、財政、外經貿、稅務、證券監管、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及有關商業銀行對申報企業的意見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規定正式行文向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推薦,並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第九條 中央所屬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申報程序申報。

  第三章 認 定

  第十條 組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評價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負責對各地推薦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進行遴選和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測評價工作。專家組成員名單、專家組工作辦法、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評價評分辦法,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牽頭商九部門提出,報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確定。

  第十一條 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程序和辦法:

  1.專家組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上報的企業有關材料,按照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評分辦法進行評分、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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