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對監測結果予以審定。
第十六條 動態監測合格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監測不合格者,收回證書,取消其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佈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在不屬監測評價的年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將所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基本情況按有關報表制度統計匯總,於當年的3月底之前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及申報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資格;未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九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價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主管機關要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農業部予以審核確認。農業部應將企業更名情況通報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農業產業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摘自農經發[2001]4號)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