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凡申報或已獲準作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 報
第五條 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標準:
1.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的產品。企業中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東部地區1億元以上,中部地區7 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4 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東部地區5 0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3 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2 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東部地區1.5億元以上,中部地區1億元以上,西部地區5 000萬元以上。
4.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東部地區10億元以上,中部地區8億元以 上,西部地區6億元以上。
5.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應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不欠折舊,不虧損。
6.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7.企業帶動能力。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特種養殖業和農墾企業除外)的數量一般應達到:東部、中部地區3 000戶以上,西部地區1 000戶以上;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訂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採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8.企業產品競争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領先水平,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產銷率達93%以上。
9.已開展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工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企業原則上應是省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
本文摘自《稅收優惠政策指南》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稅務幹部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本書導論部分詳細介紹了稅收優惠的有關知識,第1篇和第2篇分別分行業、分地區對我國現行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系統整理和分類,第3篇對企業重組改制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專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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