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50)

2014-08-03 11:15:10

  印花稅自1988年實施以來,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不斷強化徵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徵管辦法,保證了印花稅收入的持續穩步增長。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及新《稅收徵管法》的頒佈實施,印花稅的一些徵管規定已不適應實際徵管需要,與《稅收徵管法》難以銜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為加強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堵塞印花稅徵管漏洞,方便納稅人,保障印花稅收入持續、穩定增長,現就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加強對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管理,要求納稅人統一設定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登記;應稅憑證數量多或內部多個部門對外簽訂應稅憑證的單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稅憑證登記管理辦法。有條件的納稅人應指定專門部門、專人負責應稅憑證的管理。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照《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匯總繳納辦法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對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單位的納稅管理,對核準實行匯總繳納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核定匯總繳納的限期;同時應要求納稅人定期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並定期對納稅人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進行檢查。

  三、加強對印花稅代售人的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印花稅代售人代售稅款的管理,根據本地代售情況進行一次清理檢查,對代售人違反代售規定的,可視其情節輕重,取消代售資格,發現代售人各種影響印花稅票銷售的行為要及時糾正。

  稅務機關要根據本地情況,選擇制度比較健全、管理比較規範、信譽比較可靠的單位或個人委託代售印花稅票,並應對代售人經常進行業務指導、檢查和監督。

  四、核定徵收印花稅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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