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52)

2014-08-03 11:14:51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科學院進行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並設立了中國科學院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科院資產經營公司),代表中國科學院統一負責對院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有關經營性國有資產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承擔相應的保值增值責任。經財政部和國家國資委批準,自2002年開始,中國科學院已分三批將其對20家企業的投資及相應權益對應的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給中科院資產經營公司(20家企業名單附後),由此增加中科院資產經營公司的實收資本。請你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中科院資產經營公司在改制過程中涉及的資金賬簿印花稅徵免稅事宜。

  摘自國稅函[2004]9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

  根據有利於加強稅收管理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現將《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中列入下放管理層級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免徵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審批專案”實施後,有關政策和審批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於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二、凡符合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條件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按本通知附件《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的要求,報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審批。

  三、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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