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46 )

2014-08-03 11:28:25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定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十四、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簽訂的代理合同,是否屬於應稅憑證?

  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十五、怎樣理解印花稅施行細則中“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的規定?

  “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是指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徵稅的合同在國外簽訂時,不便按規定貼花,因此,應在帶入境內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

  摘自國稅[1991]1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以下簡稱“企業”)從1994年1月1日起,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繳納印花稅。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書立、領受的各種應稅憑證,包括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不徵印花稅。

  二、企業1993年12月31日以前簽訂的應稅合同,在1994年1月1日以後修改合同增加金額或原合同到期續簽合同的,按規定貼花。

  三、記載資金的賬簿,1994年1月1日以後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貼花;對啟用的新賬,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免貼印花;對1994年1月1日以後啟用的其他賬簿按規定貼花。

  四、1993年12月31日以前企業取得的產權轉移書據和權利許可證照在1994年1月1日以後有更改、換證、換照、轉讓行為的,按規定貼花。

  五、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經營期已不足三年的企業,應在經營期內貼足印花。

  六、其他徵免事宜,均按照印花稅現行規定執行。

  摘自國稅[1994]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票改版的通知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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