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53)

2014-08-03 10:57:58

  國家稅務局按規定審批後,應按月將審批文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在辦理上述審批過程中,遇有新情況、發現新問題應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四、國家稅務總局將不定期對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的審批工作進行檢查、督導。

  五、本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同時廢止。

  附件: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

  附件:

  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申報文件的規定

  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範圍,需要明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須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報告,具體內容包括:

  一、轉讓方名稱、地址、隸屬關係、經濟性質。

  二、受讓方名稱、地址、隸屬關係、經濟性質。

  三、轉讓股權的股數和金額、轉讓形式、批準部門,以及申請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理由。

  四、申請報告應附下列證明文件和材料:

  (一)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的批準文件。

  (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受讓方的章程。

  (四)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

  (五)向社會公佈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事宜的預案公告复印件。

   摘自國稅函[2004]94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簡化印花稅貼花手續,經研究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期限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的規定,修改為“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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