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制度(28)

2014-08-04 23:29:5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近來,部分地區財稅部門來函反映,一些企業和單位通過組織免費培訓班、研讨會、工作考察等形式獎勵營銷業績突出人員的現象比較普遍,要求國家對此類獎勵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就企業和單位以免費培訓班、研讨會、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個人營銷業績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讨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4]11號

  解析:上述通知是對個人所得的形式的補充規定,個人所得稅中的所得並不限於現金形式的所得,各種具有所得性質的收入都可以算作所得,例如這裡規定的以免費培訓班、研讨會、工作考察等形式給個人提供獎勵,在性質上屬於勞動報酬性質的獎金,因此,應當並入享受者的所得徵收所得稅。具體徵稅項目,則按照享受者和提供獎勵的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任職或者雇佣關系而定,分別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實際上這是對單位與個人共同避稅行為的限制。實務中,如果單位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營銷業績的獎勵,個人一般通過旅行社出遊並取得旅行社開具的發票,對此,稅務機關視其實現了非貨幣性所得,分別不同對象按“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徵稅。不過,該文本身及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完備的稅收制度和有效的執法監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 通知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徵稅問題,經研究,現就調整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辦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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