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制度(26)

2014-08-04 23:29:18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遠洋運輸船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採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遠洋運輸具有跨國流動的特性,因此,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8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三、由於船員的夥食費統一用於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1999]202號

  解析:上述通知是對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特殊規定。首先將適用於涉外納稅人的附加減除費用待遇適用於遠洋運輸船員,其次,準許夥食費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原則上講,夥食費補貼應當屬於應稅所得,國家稅務總局予以特許是否符合稅收法定原則是值得探讨的問題。但作為一項政策,仍然是具有合理性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對境外企業支付其雇員的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一些地區詢問,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和我國境内的外國企業機構場所的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既有該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支付的,也有境外企業支付的。對這些雇員取得的由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機構場所是否應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個人在中國境内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受雇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凡由於該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存在關聯關系,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内外商投資企業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在中國境内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對其雇員所取得的由境外總機構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也應比照上述規定,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1999]241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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