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區詢問,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先後在一家公司(集團)内的境内、外機構場所(或成員企業)中工作,其在華工作期間以折扣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屬於來華之前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及離華後以此形式取得屬於在華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如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此,現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間稅收協定和有關稅收規定,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在華工作期間或離華後以折扣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仍應依照勞務發生地原則判定其來源地及納稅義務。上述個人來華後以折扣認購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資薪金性質所得,凡能夠提供雇佣單位有關工資制度及折扣認購有價證券辦法,證明上述所得含有屬於該個人來華之前工作所得的,可僅就其中屬於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與此相應,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後收到的屬於在華工作期間的所得,也應確定為來源於我國的所得,但該項工資薪金性質所得未在中國境内的企業或機構、場所負擔的,可免予扣繳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稅函[2000]19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革後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目前國家對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為由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統一集中發放的實際情況,為了避免扣繳稅款的職責不清而導致稅款流失,現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革後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改革工資發放方式後,隨著支付工資所得單位的變化,其扣繳義務人也有所變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凡是有向個人支付工薪所得行為的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均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向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放工資時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向個人支付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時,應將個人的這部分所得與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發放的工資合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並就應納稅額與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已扣繳稅款的差額部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各地要結合此次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的改革,全面辦理扣繳登記,準確掌握本地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的戶數,並對所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政部門(或機關事務管理、人事等部門)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認真進行管理和檢查,針對存在問題,研究制定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薪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徵管工作的措施。
摘自國稅[2001]19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