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制度(31)

2014-08-04 23:11:5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含稅獎金計徵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方法為:

  (一)按照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查找相應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

  (二)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速算扣除數A)

  ÷(1-適用稅率A)

  (三)按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數,重新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

  (四)應納稅額=含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

  二、如果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先將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部分後,再按照上述第一條規定處理。

  三、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摘自國稅函[2005]7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個人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 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中“當月境内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當月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工資薪金收入全額(包括由境内、外各種來源支付或負擔的數額),減除準予扣除的費用後的餘額。上述公式僅用於計算符合規定條件的無住所個人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内工資薪金所得所應繳納的稅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和有關稅收協定規定的納稅義務並不沖突。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個人,包括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内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在中國無住所個人;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内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可以享受協定待遇的外國個人居民。

  摘自國稅函[2005]1041號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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