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制度(21)

2014-08-04 23:59:08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徵管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1996]127號

  解析:上述文件是對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規定,主要是程序性的規定,實體性的規定與前述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涉及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是三類主體:承包人、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一般工人。對於承包人而言,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徵稅。建築安裝隊和個人,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區分標準是是否存在雇佣關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近來,一些地方來電詢問,有些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其從該企業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對其應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企業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的,應判定其在該企業具有董事(長)和雇員的雙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所得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45號)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以外,應分別就其以董事(長)身份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和以雇員身份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個人在該企業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的,應主動申報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每月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地區、同類行業和相近規模企業中類似職務的工資、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的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本文摘自《個人所得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個人所得稅制度以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執行和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分為三篇共六章,分別介紹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基本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詳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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