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外經貿部關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物資免徵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稅收優惠)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内採購貨物免徵增值稅的管理辦法(試行)
一、為促進我國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工作的開展,做好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内採購貨物免徵增值稅的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具體名單見附件1)對我國提供的無償援助項目在我國關境内所採購的貨物,以及為此提供貨物的國内企業(以下簡稱供貨方)。
三、在無償援助項目確立之後,援助項目所需物資的採購方(以下簡稱購貨方)通過項目單位共同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同時提交免稅採購申請,内容包括:援助項目名稱、援助方、受援單位、購貨方與供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複印件)等,並填報《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貨物明細表》。如委托他人採購,需提交委托協議和實際購貨方的情況,包括購貨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
供貨方在銷售合同簽訂後,將合同(複印件)送交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備案。
四、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接到購貨方和項目單位的免稅採購申請後,對項目有關内容的真實性、採購貨物是否屬援助項目所需等内容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向國家稅務總局出具申請内容無誤的證明材料。
五、國家稅務總局接到購貨方和項目單位的免稅採購申請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出具的證明材料後,通過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對免稅申請所購貨物的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如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出具的證明材料的相關内容一致,國家稅務總局向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下發供貨方銷售有關貨物免徵增值稅的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購貨方。
六、供貨方憑購貨方出示的免稅文件,按照文件的規定,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向購貨方銷售貨物。
供貨方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免稅文件為供貨方辦理免徵銷項稅及進項稅額抵扣手續。
七、購貨方和項目單位提交免稅採購申請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採購貨物明細表》後,其内容不允許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應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另行報送審批。
八、免稅採購的貨物必須用於規定的援助項目,不得銷售或用於其他項目,否則視同騙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九、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執行。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