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減免稅政策(9)

2014-08-05 10:57:24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 辦法。

  (二)對我國境内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國家規劃佈局内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 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扣除。

  (五)對經認定的軟件生產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不需出具確認書、不占用投資總額,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内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内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 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 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七)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

  集成電路設計是將系統、邏輯與性能的設計要求轉化為具體的物理版圖的過程。

  二、關於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集成電路產品是指通過特定加工將電器元件集成在一塊半導體單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裝在一個外殼内,執行特定電路或系統功能的產品。

  單晶矽片是呈單晶狀態的半導體矽材料。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集成電路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辦法。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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