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減免稅政策(10)

2014-08-05 10:57:13

  (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内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投資額在3 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 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三)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μ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 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按鼓勵外商對能源、交通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2.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海關應為其提供通關便利。

  (四)對經認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引進集成電路技術和成套生產設備,單項進口的集成電路專用設備與儀器,除國務院國發[1997]37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内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設計的集成電路,如在境内確實無法生產,可在國外生產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規格、數量)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後,進口時按優惠暫定稅率徵收關稅。

  三、關於稅務管理

  (一)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由信息產業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經由地(市)級以上軟件行業協會或相關協會初選,報經同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核,並會簽同級稅務部門批準後列入正式公佈名單的軟件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規劃佈局内的重點軟件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

  (二)經由集成電路項目審批部門徵求同級稅務部門意見後確定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符合上述第二條第(三)款條件的集成電路免稅商品目錄由信息產業部會同國家計委、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擬定,報經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三)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認定和管理,按軟件企業的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矽片)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其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矽片)難以單獨核算進項稅額的,應按照開發生產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含單晶矽片)的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其應分攤的進項稅額。

  (五)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實行年審制度,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資格,並不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準予和取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一經認定,應立即通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

  關於軟件、集成電路產品以及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中未明確生效時間的政策,一律從2000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文摘自《增值稅制度與操作實務》


   本書根據2008年修訂通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編寫,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以及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和掌握增值稅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優惠政策,提高納稅水平。
本書共分為三篇:理論篇——介紹了增值稅的類型、特點和增值稅制度的演變及政策取向;制度篇——詳細介紹了增值稅制度的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操作篇——舉例說明增值稅的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稅務幹部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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